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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科字2015年36号印发专利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5-11-2 15:01:37  作者:鼎唐网  文章来源:创新资金申报代理信息网
 

北京市顺义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顺义区知识产权局

顺科字〔201536                   签发人:金泰希


北京市顺义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顺义区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顺义区专利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通知

各相关单位:

顺义区专利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顺义区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顺义区科委         顺义区知识产权局

2015111

顺义区专利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顺义区专利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顺政发[2013]30号)(以下简称办法),根据《顺义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顺科字20153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办法中各类项目的申报、评审、授奖、监督以及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申报奖励办法中各类项目的主体(以下简称申报主体)为本区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户籍在本区的个人。

第四条 办法中各类项目分为非评审类项目和评审类项目。

非评审类项目为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中规定的内容;其余条款涉及的项目为评审类项目。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五条 顺义区专利资助及奖励资金评审机构由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和专业评审委员会组成。

第六条 办公室设在区知识产权局,主任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人担任。

办公室的职责是:发布项目征集公告,负责办法中各类项目的受理、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受理以及非评审类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审核工作,确定拟资助或奖励项目的建议名单,确定专业评审委员会组成人选。

第七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办法中评审类项目的实质评审、异议审定等工作。

第八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人选由办公室根据当年项目申报的具体情况,从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专家库中遴选确定。

评审专家每年应当更新三分之一以上。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办公室每年根据奖励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公开发布征集公告,面向全区征集奖励办法中规定的各类项目。

符合征集公告中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公告中规定的全部材料,逾期未交者,视为放弃申报资格。

第十条 对于非评审类项目,符合办法及本细则规定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征集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办公室提交申请表及营业执照(企业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证书(事业单位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个人提供)和以下申请材料,预期未提交者,视为放弃申报资格。

(一)申请国内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实质审查费等相应收费收据。

(二)申请专利授权奖励的:提交发明专利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及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的年费等相应收费收据。

(三)申请向国外申请专利(巴黎公约途径)资助的:专利说明书摘要,向外国申请专利的申请文件,国外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其它证明文件。

申请向国外申请专利(PCT途径)资助的:由受理局出具的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国际公布文本,国外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通知书和国家公布文本。

(四)申请中国专利奖、北京市发明专利奖配套奖励的:获奖证书。

以上文件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十一条 向办公室递交项目申报材料可以面交或邮寄;通过邮局邮寄的,以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不清楚的,除申报主体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办公室收到日为递交日;通过快递邮寄的,以办公室收到日为递交日。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二条 办公室分类组织评审类项目的评审工作,项目评审一般应当以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

每个项目应当由57名专业评审委员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办公室受理各类申报项目的申报材料,并在申报公告规定的申报期限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细则和申报公告的规定完成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告知申报主体其申报材料中所存在的缺陷,并限期1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或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十四条 评审类项目形式审查合格的,办公室将申报材料交送专业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专业评审委员根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并对每个项目进行打分,办公室对所有委员的打分情况进行汇总,并按总得分对所有申报项目分类进行排序。

专业评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要求申报项目的相关负责人就申报项目情况进行现场答辩,专业评审委员会也可进行实地查看;申报单位或个人对此应当予以配合,否则视为放弃评审。

第十五条 非评审类项目由办公室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办公室根据当年区财政专利资助及奖励资金的安排情况,对评审类项目,按照评审得分排序确定拟奖励项目建议名单,并报区政府审议。

第十七条 区政府审议通过后的资助或奖励项目应当在区政府官方网站、区科委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和有关证据,逾期不予受理。

办公室应当及时对异议意见和证据进行形式审查。对于非评审类项目,应当重新指定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对于评审类项目,应当在形式审查合格后将材料报送专业评审委员会重新审定,并投票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对异议意见不予认同的,视为异议不成立。

第十八条 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项目、办公室重新审核材料真实有效的非评审类项目及专业评审委员会重新审定后异议不成立的评审类项目,按照顺义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资助或奖励资金的拨付。

第十九条 在形式审查、实质评审、异议审定等程序中,实施审查和评审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申报主体的近亲属的,如申报主体是企事业单位,是其法定代表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申报主体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或评审的。

第五章 资助、奖励的标准和范围

第二十条 已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费用减缓及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资助金资助的国内专利申请,按其个人实际承担的费用进行资助。

第二十一条 对于办法第七条第三款专利产业化项目,其专利权应当权属清晰稳定;评审标准还包括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实际投资额等。

对于申请实施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产业化项目奖励的,应当提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 以下项目可优先获得专利产业化项目资助:

()列入本区重点发展计划以及重点发展领域的项目;

()北京市专利试点单位、示范单位的项目;

()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

第二十三条 申请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奖励的,应当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奖励的评审标准包括为本区专利申请人代理专利申请的数量、质量,对本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专利维权、实施、运用中所作出的贡献等。

第二十四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配套奖励的标准如下:中国专利奖发明金奖奖励100万元,中国专利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金奖奖励50万元,中国专利奖优秀奖奖励10万元。

第二十五条 入围的专利产业化项目应当符合北京市新增产业发展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的要求,不属于我区明令禁止或限制的项目,申报主体在前三年内没有环保、安全生产、税务、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记录以及其它登记在顺义区企业信用信息平台中的违法记录。

第六章 项目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对办法资助或奖励的各类项目的项目申报材料、专家评审意见等材料进行归档,保存期为五年。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奖励资金,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专项用于本机构提升专利服务能力支出。

第二十八条 办公室对专利产业化项目的实施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该项目承担主体下一年度申报该类项目的评审参考。

第二十九条 专利资助及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区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科技奖励资金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收回全部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顺义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5121日起实施,《顺义区专利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顺科字〔201411号)同时废止。

顺义区科委办公室                        20151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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