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01242728 蒲老师
北京市顺义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顺科字〔2015〕35号 签发人:金泰希
北京市顺义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
印发顺义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
转化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顺义区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已经顺义区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顺义区科委
2015年11月1日
顺义区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
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顺义区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办法》(顺政发〔2013〕29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根据《顺义区科技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顺科字〔2015〕3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奖励办法中各类项目的申报、评审、授奖、监督以及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申报奖励办法中各类项目的主体(以下简称申报主体)为本区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奖励办法中各类项目分为非评审类项目和评审类项目。
非评审类项目包括奖励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五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内容;其余条款涉及的项目为评审类项目。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五条 顺义区科技创新资金评审机构由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和专业评审委员会组成。
第六条 办公室设在区科委,主任由区科委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的职责是:发布项目征集公告,负责奖励办法中各类项目的受理、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受理以及非评审类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审核工作,确定拟支持或奖励项目的建议名单,确定专业评审委员会组成人选。
第七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励办法中评审类项目的实质评审、异议审定等工作。
专业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人选由办公室根据当年项目申报的具体情况,从市科委专家库中遴选确定。
评审专家每年应当更新三分之一以上。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办公室每年根据奖励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公开发布征集公告,面向全区征集奖励办法中规定的各类项目。
符合征集公告中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公告中规定的全部材料,逾期未交者,视为放弃申报资格。
第九条 同一申报主体同时申报多个奖励项目的,应按照公告的要求分类提交申请表及附件材料。
第十条 向办公室递交项目申报材料可以面交或邮寄;通过邮寄的,以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不清楚的,除申报主体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办公室收到日为递交日;通过快递邮寄的,以办公室收到日为准。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一条 办公室按照项目分类组织评审类项目的评审工作,项目评审一般应当以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
每个项目应当由5或7名专业评审委员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办公室受理各类申报项目的申报材料,并在申报公告规定的申报期限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细则和公告的规定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告知申报主体其申报材料中所存在的缺陷,并限期1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或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十三条 评审类项目形式审查合格的,办公室将申报材料交送专业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专业评审委员根据奖励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并对每个项目进行打分,办公室对所有委员的打分情况进行汇总,并按总得分对所有申报项目分类进行排序。
专业评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要求申报项目的相关负责人就申报项目情况进行现场答辩,专业评审委员会也可进行实地查看;申报主体对此应当予以配合,否则视为放弃评审。
第十四条 非评审类项目由办公室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按奖励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以“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或奖励的,由申报主体提出需要“一事一议”支持的申请。
办公室经审批后决定启动的,将申报材料提交专业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委员会按照奖励办法和本细则中规定的评审标准对项目进行独立评审,并投票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的,视为通过。
对通过“一事一议”评审的项目拟支持额度由办公室根据当年区财政科技创新资金的安排及项目评审情况予以确定。
第十六条 办公室根据当年区财政科技创新资金的安排情况,对评审类项目,按照其评审得分排序确定拟支持或奖励项目的建议名单,并报区政府审议。
第十七条 区政府审议通过后的支持或奖励的项目应当在区政府官方网站、区科委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和有关证据,逾期不予受理。
办公室应当及时对异议意见和证据进行形式审查。对于非评审类项目,应当重新指定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对于评审类项目,应当在形式审查合格后将材料报送专业评审委员会重新审定,并投票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对异议意见不予认同的,视为异议不成立。
第十八条 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项目、办公室重新核实申报材料真实有效的非评审类项目及专业评审委员会重新审定后异议不成立的评审类项目,按照顺义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支持或奖励资金的拨付。
第十九条 评审类项目评审的专家评审费标准按《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并从区科技创新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 在形式审查、实质评审、异议审定等程序中,实施审查和评审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申报主体的近亲属的,如申报主体是企事业单位,是其法定代表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申报主体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或评审的。
第五章 支持、奖励项目的标准和范围
第二十一条 对于评审类项目,评审标准包括项目的技术水平、产业化前景、实际投资额、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项目自身情况以及申报主体的知识产权拥有量、研发投入、技术交易额、纳税额等体现申报主体自身综合能力的相关指标。
第二十二条 入围的评审类项目应当符合北京市新增产业发展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的要求,不属于我区明令禁止或限制的项目,申报主体在项目征集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三年内没有环保、安全生产、税务、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记录以及其它登记在顺义区企业信用信息平台中的违法记录。
第二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经组织专家评审通过的、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在本区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三)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
(六)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第二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的“国家、北京市重点支持的技术研发项目”是指上一年度在科技部、北京市科委获得立项的技术研发项目。
第二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所称的“科研生产联合体”是指科研单位和生产单位签署正式协议,科研单位提供技术、设备、仪器,派出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协助技术攻关;生产单位提供厂房、资金、设备、劳动力,进行产品的生产;双方共担风险,利益均沾。
第二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称的“市级、国家级科研院所”是指通过科技部、市科委相关资质认证的科研院所。
第二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称的“重大项目”是指企业自筹的研发经费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
第二十九条 申请“一事一议”的项目应当是本行业内具有领先地位、市场前景广阔的科技研发项目或市场潜力巨大、有望形成新的产业集群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六章 项目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条 办公室对奖励办法支持或奖励的各类项目的项目申报材料、专家评审意见等材料进行归档,保存期为五年。
第三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五条第二款项目的承担主体在项目完成后应当向办公室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报告,项目的实施情况将作为该项目承担主体下一年度申报该类项目的评审参考。
第三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五条第三款项目应当通过科技部或市科委的验收,并将验收材料提交办公室备案;项目未通过验收的,暂停该申报主体申报下一年度该类项目的申请。
第三十三条 办公室对奖励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的实施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该项目承担主体下一年度申报该类项目的评审参考。
第三十四条 科技创新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接受科技、财政、审计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顺义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顺义区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顺科字〔2014〕10号)同时废止。
顺义区科委办公室 2015年11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