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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三省

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国家智慧城市2014年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4-8-22 16:29:35  作者:鼎唐网  文章来源:创新资金申报代理信息网

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申报截止时间:2014年9月30日

咨询热线:400-004-0802

项目具体要求: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科委(科技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科技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有关推进智慧城市建设的目标和重点任务,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新型城市建设和加强社会治理中的支撑引领作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科技部决定共同组织开展2014年度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工作。现将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智慧城市试点申报
(一)申报条件
城市(区、县、镇)人民政府已将智慧城市建设工作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或本年度政府工作报告。
(二)申报程序
城市(区、县、镇)人民政府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申报书;
2.智慧城市发展规划纲要;
3.智慧城市试点实施方案;
4.智慧城市项目投融资方案。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和推荐,于2014年10月31日将推荐函、评审报告和所推荐城市申报材料1式1份连同电子版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时将所推荐城市申报书报送科技部(相关材料格式详见附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科技部联合组织综合评审,结合省级主管部门初审意见,确定试点城市名单。
智慧城市试点优先考虑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城市、国家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国家信息消费试点城市、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和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试点。
二、专项试点申报
申报领域包括城市公共信息平台及典型应用、智慧社区(园区)、城市网格化管理服务、“多规融合”平台、城镇排水防涝、地下管线安全等。
(一)申报条件
承担专项建设运行的企业或企业联合体在所申报领域处于国内领先地位,技术、资金、人才实力雄厚,经营状况良好,所选择的示范地(2012、2013年度的试点或本年度正在申报的城市)不少于2个。
(二)申报程序
承担专项建设运行的企业或企业联合体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专项试点申报书;
2.国家智慧城市专项试点实施方案。
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014年9月30日前将专项试点申报材料1式1份连同电子文档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材料格式详见附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科技部联合组织材料审查、实地考查和综合评审。

国家智慧城市试点申报材料

省级评审报告编写提纲

项目申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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