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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矿井水”的相关政策分享
添加时间:2023-11-6 17:12:14  作者:鼎唐网  文章来源:创新资金申报代理信息网

在煤炭开采过程中,地下水与煤层、岩层接触,加上人类的活动的影响,发生了一系列的物理、化学和生化反应,因而水质具有显著的煤炭行业特征,含有悬浮物的矿井水的悬浮物含量远远高于地表水,感官性状差,并且所含悬浮物的粒度小、比重轻、沉降速度慢、混凝效果差,矿井水中还含有废机油、乳化油等有机物污染物。矿井水中含有的总离子含量比一般地表水高得多,而且很大一部分是硫酸根离子。矿井水往往PH值特别低,常伴有大量的亚铁离子,增加了处理的难度。

为了加强煤矿污水治理,保护水环境,新建矿井非常重视环保建设,并投入了大量的资金。

“2022年,沿黄河9省煤炭产量35.9亿吨,矿井涌水量约为65亿立方米,接近我国南水北调西线工程一期设计调水量80亿立方米。”这些矿井水如果不能得到有效处置与资源化利用,不仅白白浪费了宝贵的水资源、威胁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还会引发矿井透水事故,带来严重的生产安全风险。

因此,加强矿井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综合利用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中的支撑作用极为重要。

一、近年来国家出台的矿井水的相关政策

1、2020年,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和能源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指导意见》

明确提出矿井水应优先用于项目建设及生产,并鼓励多途径利用多余矿井水;可以利用的矿井水未得到合理、充分利用的,不得开采及使用其他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源作为生产水源,并不得擅自外排;

矿井水在充分利用后仍有剩余且确需外排的,经处理后拟外排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外,其相关水质因子值还应满足或优于受纳水体环境功能区划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对应值,含盐量不得超过 1000 毫克/升,且不得影响上下游相关河段水功能需求。

2、2022年,《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工业水效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

通知中提到,扩大工业利用矿井水规模,鼓励有条件的矿区及周边工业企业、园区加强技术改造,建设一批矿井水分级处理、分质利用工程,提高矿井水利用规模。

3、202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

意见中提到,推动海水、矿井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推进煤炭绿色开采、保水开采,做好地下水保护,减少矿井疏干水量。矿区生产优先利用矿井水,将满足标准的矿井水用于周边工业生产、国土绿化、生活杂用、生态补水,统筹建设处理回用设施和管网。缺水地区探索实施煤炭生产矿井水配额制。西北干旱地区,采取适用的淡化技术,分区分类利用微咸水。结合土壤盐渍化防治,鼓励微咸水采用直接利用、咸淡混用和咸淡轮用等方式用于国土绿化和农业灌溉。

二、国家相关补贴政策支持情况
1、国家发改委的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专项

根据《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环资规〔2021〕655号),重点支持各地污水处理、污水资源化利用、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城镇医疗废物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按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30%、45%、60%、60%控制,单个项目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 5000 万元。

2、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根据《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22〕167号),支持领域为: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包括支持节水产业发展和技术提升、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推进节水型社会发展等,此专项为切块资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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