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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开展本市第二批智慧园区试点单位推荐工作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4-9-10 18:39:23  作者:鼎唐网  文章来源:创新资金申报代理信息网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开展本市第二批智慧园区试点单位推荐工作的通知

主管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沪经信推〔2014〕556号

各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产业园区:
为落实本市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新一轮三年行动计划以及《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加快推进本市智慧园区建设的指导意见》(沪经信推〔2013〕410号),加快建设一批信息通信网络高速泛在、精细管理高效惠企、功能应用高度集成、智慧产业高端发展的“四高”产业园区,将开展本市第二批智慧园区试点建设。现就试点园区推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园区推荐条件
(一)系在本市境内注册、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良好的工业开发区、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创意产业集聚区、商贸物流园、软件信息园、科技创业园等产业园区。
(二)具备良好的信息化工作基础,有明确的智慧园区发展规划和建设需求。
(三)围绕本市智慧园区重点领域,实施智慧招商、智慧物业、产业服务(园区云)、智慧生活、智慧能源等应用项目,预计到2016年底,将显现较直观的效果,起到示范推广的作用。
二、推荐程序及要求
(一)产业园区将申报材料(见附件1)和自评表(见附件2)纸质版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后报送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园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择优推荐1家产业园区并出具推荐意见(见附件3),被推荐园区的自评表得分不得低于60分。
(二)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于2014年10月10日前将推荐意见、园区申报材料、园区自评表等纸质版报送我委信息化推进处,电子版(可不加盖公章)发送到电子邮箱zhangmc@sheitc.gov.cn
三、名单确定及支持政策
(一)我委将根据工作要求,组织专家对区县推荐的园区进行综合评审,并按照“总量统筹、区域平衡”的原则,确定第二批试点园区名单。
(二)试点园区名单确定后,我委将依托有关行业组织,在智慧园区规划、项目供需对接、金融投资协调、参观交流培训、专项资金资助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制定配套措施,实行政策聚焦,共同推进试点园区建设工作。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杨女士   电话:021-61533125

[附件:1.2014年上海市智慧园区建设试点申报材料]

[附件:2.智慧园区综合评价表(自评表)]

[附件:3.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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