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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静安区关于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8-12-13 18:00:41  作者:鼎唐网  文章来源:创新资金申报代理信息网

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产业政策的导向作用,促进静安大数据产业创新发展,区科委对《静安区关于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静科委规〔2017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静安区关于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静安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81210

 

 

 

静安区关于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工信部规〔2016412号)和《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20155月)、《上海市大数据发展实施意见》(沪府发〔201679号),积极打造上海大数据产业集聚区,加快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和区域经济创新发展,依据《静安区关于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促进经济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静安区关于开展“十三五”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和《静安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与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专项资金

设立“静安区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按照《静安区关于规范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及财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二、扶持对象

1.经认定,注册登记、税收属地关系在本区的大数据企业。

2.经认定,注册登记、税收属地关系在本区的为大数据企业提供服务的机构和集聚大数据企业的园区。

3.经认定,注册登记、税收属地关系在本区的上述企业或机构引进的人才。

三、扶持措施

(一)支持大数据产业集聚区和产业基地建设

1.支持大数据产业基地开展信息管道敷设、宽带网络和IDC等基础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单个项目专项资金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最高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2.支持大数据产业基地内园区运营机构、大数据行业龙头企业和众创空间等机构组织自主建设或联合国内外大数据知名品牌企业建设各种形式的大数据相关创新孵化平台。经认定的大数据创新孵化平台,可给予平台运营机构房租补贴、平台建设费用资助和贷款贴息补助等支持,每个平台支持总额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支持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和品牌建设

1.支持建设大数据技术联合开放实验室,为各类大数据企业和开发者提供大数据应用开发的工具集平台,经评选认定的大数据工具集平台,给予平台建设费用30%的资金支持,单个平台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2.支持建设大数据创新应用展示中心,为各类中小微创新型大数据企业提供创新应用的展示平台,经评选认定的展示平台,给予平台建设费用40%的资金支持,单个平台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400万元。

3.支持建设大数据行业数据资源聚合平台,为各类从事大数据创新创业者和小微企业提供创新想法的验证平台,经评选认定的大数据资源聚合平台,给予平台建设费用50%的资金支持,单个平台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4.支持大数据行业联盟、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组织机构在本区或以本区名义举办大数据相关的行业应用展示、品牌宣传推介、先进技术论坛、创新应用大赛和国际学术交流等各种会议和交流活动。按实际发生的活动费用(需经审计机构认可)给予承办机构50%的费用补贴,补贴额度同一机构同一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大数据企业能级提升与创新发展

1.购租房补贴。对新引进的,经认定的重点大数据企业,在本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资助,三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在本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参照租房资助的同等标准的三年总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装修补贴。对新引进的,经认定的重点大数据企业,在本区租赁或购置办公用房,根据不同规模,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装修补贴。

3.创新补贴。对经认定的大数据企业,租赁本区云计算基础设施的,给予连续三年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年租金10%的补贴。

4.能级提升补贴

⑴ 支持大数据企业设立研发中心、参与标准制订和申请专利。其中,被认定为国家级和市级研发中心的,按规定予以区级配套资金支持;企业主导或参与起草标准制定的(排名前三),在标准发布后,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申请大数据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按本区现有专利授权资助标准上浮20%予以资助。

⑵ 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大数据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⑶ 年度营业收入进入信息服务业全国百强、全市前20名的大数据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上述第⑵款和第⑶款在同一年度同时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

(四)支持大数据创新项目和示范工程建设

1.支持本区大数据企业开展大数据技术创新、应用创新和模式创新项目,支持企业参与国家和上海大数据重大工程和示范应用项目。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

2.定期组织开展本区大数据应用创新项目优秀成果评选。经评选认定的大数据创新项目优秀成果,给予单项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五)支持大数据行业领军人才的引进和培育

1.对经认定的静安区大数据行业领军人才、大数据高端管理人才、大数据专业技术人才以及静安区大数据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端专业人才等,根据认定结果和服务本区情况,参照静安区人才政策的有关实施办法,授予相应称号并给予政府人才奖励。

2.鼓励和支持本区企事业单位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联合培养服务于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大数据人才,区政府可给予用人培养单位一定的补贴。

3.对于在本区开办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的大数据人才,经认定后,提供相关手续办理的绿色通道服务,优先推荐进入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享受相应的房租减免政策。

4. 支持大数据产业基地引进大数据领域的首席科学家等高端人才入驻园区服务。经认定的首席科学家,参照静安区人才政策的有关实施办法,授予相应称号并给予政府人才奖励。

5.人才公寓政策。对经认定的大数据企业申请人才公寓提供便利。对经认定的专业人才(人数限定),优先考虑入住本区“人才公寓”。

四、附则

1.对既适用国家、上海市的相关政策的规定,又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一律先执行国家、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同一扶持对象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相同的财政扶持资金。

2.本办法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重大政策变化,则作相应调整。本区已颁布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3.大数据产业基地可根据产业发展重点和产业链薄弱环节,对引进的前沿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功能总部、龙头企业,由基地自身财力给予房租等额外补贴资助。

4.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5.本办法自201911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0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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