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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县青年科技启明星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添加时间:2014-7-21 15:26:14  作者:鼎唐网  文章来源:创新资金申报代理信息网

崇明县青年科技启明星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促进青年科技人才成长,实现崇明科技发展和人才建设目标,根据《上海市青年科技启明星计划管理办法》并结合崇明实际制定本办法,实施崇明县青年科技启明星计划(以下简称《启明星计划》)。

第二条 《启明星计划》的目标是:选拔和培养优秀青年科技人员,以项目扶持的方式,为青年科技人员起步,领衔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化等工作提供经费资助。通过科研实践和其他实践活动,促进优秀青年科技人员脱颖而出,成为技术研发和技术应用带头人。

    第三条 崇明县科委每年从科学技术发展专项资金中划出专项经费,用于实施《启明星计划》,每年定期发布《启明星计划》申报指南。项目周期一般为两年。创新人才计划项目的资助经费一般不超过3万元,创业人才计划项目的资助经费一般不超过5万元。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凡在当年1月1日男未满三十五周岁,女未满四十周岁,并具备以下条件的科技人员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启明星计划》项目: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良好的学风和科研道德。

(二)申报人具有本市户籍(含上海市居住证),所在单位必须是注册并落户在崇明县的企(事)业单位。

    (三)《启明星计划》青年科技创新人才计划,主要面向在崇学校、医院、农业站所等企(事业)单位的青年科技人员。申请者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四)《启明星计划》青年科技创业人才计划,面向一般在崇企(事)业单位的青年科技人员。申请者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依托单位须注册成立满三年,具备一定的研发能力。

    (五)在科学技术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化等工作中有重要发现、发明或做出过重大贡献者,可不受学历、经历的限制。

第五条 申请者提出的项目应有较好的应用价值,有利于提高科学技术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化等总体水平,具有新颖性、创新性等特点。

第六条 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科研支撑环境:

(一)申请者应具有从事本研究必需的实验条件,得到依托单位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支持。

    (二)申请者应确保必要的精力和时间从事本项目计划资助的研究工作。

    (三)申请者所组织的项目团队中应具有一名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作为指导老师负责项目开展的指导和把关。

    第七条 原则上每位申请者允许获得《启明星计划》资助不超过2次,且必须首次资助项目结题后方可申请第2次资助。跟踪资助的情况除外。

第八条 申请《启明星计划》项目,申请者需填写《崇明县青年科技启明星计划课题申请书》,上报依托单位。

第九条 依托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申请者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择优遴选,签署推荐意见,按时将申请书和附件材料报送县科委。

第三章 受理与评审

    第十条 县科委《启明星计划》每年受理一次。受理日期一般不少于20天。

    第十一条 《启明星计划》的评审程序为形式审查、同行专家网评及专家会议答辩评审。

    第十二条 评审应侧重于申请项目的科学意义、研究特色与创新点、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的可行性等方面。

第十三条 县科委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有以下情况的不予合格:

(一) 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 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

(三) 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第十四条 初步审查合格的,由县科委组织同行专家网评,按照《启明星计划》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内容对入选的申请者及其项目进行评议。评审专家由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组成,每份申请材料应当有不少于3位专家的有效评审打分。部分指定项目组织专家会议答辩评审,要求申请者本人按日期到会进行PPT汇报答辩。会议评审专家对到会答辩的申请者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提出的列入《启明星计划》的人员建议名单,由县科委班子讨论后向社会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一周为异议期。

    第十六条 凡无异议或经异议调查与处理后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县科委将正式公布列入《启明星计划》的人员名单。全部评审工作一般在40天内完成。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获准正式立项的《启明星计划》人员须按要求认真填写《崇明县青年科技启明星计划课题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任务书》),连同附件材料,送交依托单位审核。依托单位应认真审核,如实填写相关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县科委审定同意后,严格按照《计划任务书》开展项目。

    第十八条 《启明星计划》资助的经费主要用于资助期内的科研工作,实行直接拨款,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一次审定,分期拨付的办法。

    第十九条 县科委会同列入《启明星计划》人员的依托单位,对其入选后的发展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检查。

第二十条 《启明星计划》经费开支标准,按照《崇明县科学技术发展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执行。

第二十一条 列入《启明星计划》的人员在完成项目后,应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启明星计划》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决算表等资料,依托单位应对其政治思想、工作能力、科研成果、职业道德等方面情况,提出综合评价意见,报送县科委验收。

第二十二条凡得到《启明星计划》经费资助所取得的成果,均应标注中文"崇明县青年科技启明星计划资助"或英文"Sponsored by ChongMing Rising-Star Program"的字样。

    第二十三条 县科委组织专家对到期结题的《启明星计划》人员按专业领域进行统一验收,并提出列入启明星跟踪的人员建议名单。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采用集中答辩的方式,由县科委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项目申请人本人应到会答辩。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应侧重于项目整体的完成情况,以及考核指标的完成程度。

    第二十六条 列入《启明星计划》的人员不得替换,资助经费不得转让。若在项目未完成前,因患病、调离岗位等情况,影响研究工作如期完成的,获资助者及所依托单位应及时向县科委提出报告,经县科委核准后办理有关合同中止或变更手续。

第五章 跟踪支持

第二十七条对取得较好成果并有发展前景的《启明星计划》完成者,在资助期结束后三年内,经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县科委组织专家审定后,予以跟踪资助。

第二十八条获得启明星跟踪或优秀启明星的人员,若申请上海市科委重大、重点项目和其它计划,县科委将给予积极推荐。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列入《启明星计划》的人员如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经县科委核实后,撤消对其资助,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并终生不得申报县科委项目。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4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崇明县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联系人:杨女士

电   话:  021-61533125

崇明县青年科技启明星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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