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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商贸服务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4-4-23 22:35:01  作者:鼎唐网  文章来源:创新资金申报代理信息网

截止时间: 520

咨询热线:400-004-0802

商办财函[2014]15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财政主管部门:

为加快改善中小企业商贸服务环境,根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4]3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14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门支出,对商贸服务项目进行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项目。

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对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实施的服务场地改造、软硬件设备及服务设施购置等提升服务能力的建设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采取业务奖励方式,对服务平台或机构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提供的信息咨询、管理提升、电子商务、市场开拓、融资对接、创业辅导、集采分销、商业特许经营、品牌建设等服务项目,综合考虑其服务中小企业数量、收费标准、客户满意度等因素,按照不超过年度实际运营成本的40%给予奖励,每个项目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具体申报要求见附件1)。

(二)中小企业重点展会补助项目。

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对2014年度重点展会,即商务部主办展会(见附2-7)及《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确定2014年商务部引导支持展会的通知》所列展会,办展机构减收或免收中小企业的展位费予以补助。展位费包括参展商对所租赁展位光地以及所需展具支付的费用,所需展具补贴费用不超过租赁展位光地所需费用。申请补助资金的展会,参展中小企业比例不低于40%,对参展中小企业的减收比例不低于30%(具体申报要求见附件2)。

(三)中小企业国内贸易信用险奖励项目。

采取业务奖励方式,对保险机构为中小企业或以中小企业为风险方的企业提供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且单笔保费费率在0.3%-0.2%之间的,按照不超过承保额的0.1%对保险机构给予奖励;单笔保费费率低于0.2%的,按照不超过承保额的0.2%对保险机构给予奖励。

采取增量奖励方式,保费费率不超过0.3%的前述业务,给予保险机构同期业务增长额0.1%的增量奖励。每个保险机构省级分支机构获得的上述两项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具体申报要求见附件3)。

二、项目申报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并提供项目相关材料。(项目已经获得任何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请单位的资金申请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将审核后的申请单位、申请项目及申请金额等相关信息在部门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对收到的质疑和投诉及时予以查证核实,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完整。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2014520日前,将申报文件和公示后无异议的项目资金申请汇总表(格式见附件456)送达商务部(1份)、财政部(1份),同时将申报材料按汇总表分别装订成册送达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1份)。超过限期的将不予受理。

(四)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以备核查。

三、其他要求

各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责任,切实做好项目的组织申报、审核、公示及汇总上报工作。同时,加强对各项目单位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项目进展。资金批复后,对立项的项目,应督促项目单位及时完成项目建设和实施任务,严格按规定拨付资金,并在年度结束后按规定上报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情况的报告。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商务部、财政部联系。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商务部办公厅

201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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