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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三省

中企讯代理申报吉林省创业孵化基地核准
添加时间:2014-9-29 12:52:51  作者:鼎唐网  文章来源:创新资金申报代理信息网

代理申报吉林省创业孵化基地核准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核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工信局、长白山管委会经发局,县(市、区)工信局(经济局),创业孵化基地: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吉发[2013]5号)和《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政权力清单(2014版)》(吉编办发[2014]63号)相关要求,为进一步推动全民创业工程,引导创业孵化基地健康、快速发展,现将《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核准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4年9月29日

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核准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创业孵化工程,培育创业主体,降低创业成本,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集群式发展,建立和完善小企业生成与发展的良性机制,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工程的意见》相关规定和吉林省工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孵化服务功能的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以各类初创小企业为服务对象,具有一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培育功能,能够有效降低小企业创业成本的各类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  创业孵化基地是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的,以创业扶持服务为手段,设施配套、功能齐全,能够为创业者或初创企业的生成与发展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孵化服务,具备连续滚动孵化功能和一定公益性质的经济组织。

第四条  吉林省创业孵化基地专指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准确认的创业孵化基地(即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包括综合型创业孵化基地和专业型创业孵化基地两大类型。其中,专业型创业孵化基地根据孵化对象和孵化领域的不同,分为科技型创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青年或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大学科技园)、产业型孵化基地和现代服务业创业孵化基地等类型。

第五条  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比照吉林省创业孵化基地,设施更完备、服务功能更健全,在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基础上择优评定。吉林省创业孵化基地和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在本办法中合称“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第六条  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既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又要与本地经济发展状况、产业发展方向、人文地理环境等客观条件相适应。

第七条  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基础设施和硬件设施建设应依托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特色工业园区、主导产业龙头企业、教育(科研)机构及专业化市场,充分利用其现有设备设施、闲置厂房、场地、楼宇等,通过新建、续建、扩建或改造,降低建设成本,使之成为小企业生成与发展的场所。

第八条  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服务机构要因需而设,合理配置,坚持低成本、高效率,为入孵小企业提供“孵化”服务。

第九条  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核准工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实施,不限期申报、不定期考核、集中评定。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十条  吉林省创业孵化基地基本条件:

1.综合型创业孵化基地: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厂房(用于出租)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最小孵化容量15户以上,并有一定数量的入孵企业,投入运营一年以上的,在孵企业不少于5户;即将投入运营或试运营的,签有入孵协议的拟入孵企业不得少于5户。

2.专业型创业孵化基地: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最小孵化容量不少于30户,在孵企业不少于10户,孵化服务功能健全。

3.为推动城镇化建设,吸引大学生(青年)、复转军人等特殊群体回乡创业,在城镇、乡村创建的创业孵化基地:总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最小孵化容量不少于10户,在孵企业不少于5户,具备基本的孵化服务功能。

4.要有相应的交通、供电、供水、排水、环保、消防、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和可共享的公共服务设施,并能够提供完善的物业服务。

5.要有专门的经营、管理和服务团队,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创业策划、管理咨询、资金融通、技术支持、人才培训、市场开拓、事务代理等服务。

6.要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和严格的孵化企业毕业制度,拟入孵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36个月(或尚未注册),企业孵化周期一般为3至5年,最长不得超过6年。具备连续滚动孵化能力,运营状况良好。

7.固定资产产权明晰。孵化基地投资主体(产权所有者)和运营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投资主体和运营机构也可以为同一主体。

8.孵化基地运营机构与投资主体有租赁关系的,双方要签定5年以上合作协议(租赁合同),双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得改变孵化基地硬件设施的用途。

9.在运营过程中,孵化基地可以根据入孵企业需求进行孵化厂房的续建、扩建和改造。由企业自建或出售给企业的厂房,不属于创业孵化基地。

第十一条  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核准条件:

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核准对象须是经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评定的省级创业孵化基地,除具备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基本功能外,还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综合型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1.孵化厂房建筑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

2.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完备、孵化服务功能健全。

3.在孵企业不低于45户。

4.近3年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10户。

(二)产业型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1.孵化厂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5万平方米。

2.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完备、孵化服务功能健全。

3.在孵企业不低于10户。

4.近3年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3户。

(三)生产性服务业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1.孵化厂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0.8万平方米(现代物流业孵化厂房2万平方米以上)。

2.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完备、孵化服务功能健全。

3.在孵企业不低于50户。

4.近3年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10户。

(四)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1.孵化厂房建筑面积不低于0.7万平方米。

2.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完备、孵化服务功能健全。

3.在孵企业不少于40户。

4.近3年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15户。

(五)科技型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1.孵化厂房建筑面积不低于0.5万平方米。

2.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完备、孵化服务功能健全。

3.在孵企业不低于20户。

4.近3年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5户。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核准的项目单位须登录“吉林省创业孵化基地服务和管理系统”,完成用户注册,填报相关信息,经属地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报材料见《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书》,材料内容包括:

1.创业孵化基地所在地主管部门审核和推荐意见(文件)。

2.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表(附表1、2、3)。

3.创业孵化基地地理位置示意图和厂房位置平面示意图。

4.创业孵化基地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投资主体与运营机构间属租赁关系的,同时提供租赁合作协议(复印件)。

5.创业孵化基地投资主体与运营机构基本情况,投资主体与运营机构间的关系说明(加盖单位公章)。

6.创业孵化基地投资主体与运营机构法人资格证明(公司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创业孵化基地固定资产统计表和资产负债表。

8.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及运行情况介绍。

9.创业孵化基地现场图片8张(能展示孵化基地建设规模、共享的硬件设施和入孵企业情况)。

10.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申请晋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不用提供)。

第十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受理项目单位申报材料后,组织现场考核,同时将相关数据录入“创业孵化基地业绩评估系统”进行定量评估。对符合条件的,核准为“吉林省创业孵化基地”或晋级为“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项目投资或运营单位可根据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优惠。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四条  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孵化基地每半年分别向省、市(州)、县(市、区)主管部门提交工作业绩报告,每季度最后1月(20~30日)更新“吉林省创业孵化基地服务和管理系统”中的信息。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依托“吉林省创业孵化基地服务和管理系统”对全省创业孵化基地进行不定期考评。业绩突出的作为晋级“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重点培育对象,并优先列入创业孵化基地发展引导资金扶持对象;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和相应政策优惠。

第十五条  各级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建设及运营加强指导和服务,有条件的市县可开展本辖区内创业孵化基地的评定或核准工作,引导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吉林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暂行办法》(吉工信办[2009]468号 )即行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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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             201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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