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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张江示范区第二批和2015年度第一批重点项目申报征集中……
添加时间:2014-10-9 16:20:57  作者:鼎唐网  文章来源:创新资金申报代理信息网

申报时间:项目申报主体在线申报本次重点项目时间为:10月8日9:00至11月30日24:00。
      分园管理机构在线预审时间为:10月8日9:00至12月15日17:00。
项目条件
     张江示范区各分园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纳入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管理范围的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符合条件的单位。本指南申报范围不含张江核心园。张江核心园的项目资助办法及指南由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另行发布。
申请主体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关的资质和能力(优先支持信用评级良好的单位),已建立项目资金专账管理、单独核算的财务制度,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并符合各专项资助办法的申报条件。
(一)各分园(除机关法人)。漕河泾园、金桥园、闸北园、青浦园、嘉定园、杨浦园、长宁园、徐汇园、虹口园、闵行园、松江园、普陀园、陆家嘴园、临港园、奉贤园、金山园、崇明园、宝山园、世博园、黄浦园、静安园的非机关法人管理机构。
(二)企业。注册地和税管地均在张江示范区各分园四至范围之内;近三年企业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申请资助金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
(三)社团组织。依法登记的为张江示范区提供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具有常设工作机构和健全的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及其他内部管理制度,无违法违规行为。
(四)其他相关单位。主要包括张江示范区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转制院所、专业园区、大学科技园和科技孵化器等和面向张江示范区21个分园各主体提供优势资源、创新要素及服务的非机关法人单位;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无违规违法记录。
(五)申报项目应符合各专项资助办法的规定。
填报项目申请书不得填写不符合支持范围的内容。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各级(国家、市和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再资助。申报主体需对是否申报和承担过财政资金资助的其他类别项目主动申明,未申明者不予受理;申报主体对所申报的项目需提交未获得其他财政资金资助的承诺书。
项目总预算(项目总额)中不得包括《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经费管理和审计、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及各专项资助办法规定不予支持的经费内容。项目投入资金来源需明确并落实自筹资金。
(六)申报项目应在规定的项目周期内。
本次申报包括2014和2015两个年度的项目。
1、申报2014年度项目,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资金的项目须为2014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项目,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事后一次性补贴的项目须是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项目。新纳入张江高新区管理范围的宝山园、世博园、黄浦园和静安园,以及临港园、金桥园、闸北园、嘉定园、闵行园、青浦园的新扩区域内的单位不得申报2014年度事后一次性补贴项目。
2、申报2015年度项目,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资金项目须为2015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项目,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事后一次性补贴的项目须是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项目。
3、专项资助办法中所称“上一年度”是指所申报项目的上一个自然年度,即申报2014年度项目的“上一年度”是指2013年度;申报2015年度项目的“上一年度”是指2014年度。
4、申报项目经评审通过后纳入张江专项发展资金项目库。2014年度项目获批后即立项实施,包括签订项目合同及计划任务书。2015年度项目获批后,按项目实际进度确定立项时间,事后一次性补贴项目须待项目全部完成,并通过审计验收后,方可签订项目合同并拨付专项资金。
(七)同时申报2014、2015年度项目的内容要求。
1、同时申报2014、2015年度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资金项目的,不同项目不得有重复或延续的内容,如:园区申报公共服务平台数据库系统的功能建设项目,只能在2014或2015年度中选择一个年度的一个项目申报。
2、同时申报2014、2015年度事后一次性补贴项目的,针对同一事项申报不同年度项目,项目内容可延续,如:跨年度的科技保险项目,在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保费可以申报2014年度项目,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发生的保费可以申报2015年度项目;其中,申报2015年度时需提供目前的进展情况、未来的推进计划以及预计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按时完成项目的相关依据及佐证材料。
(八)其他申报要求。
1、为区别不同年度的同类项目,项目名称中需包含体现项目核心内容的关键词。
2、已完成的非定额事后一次性补贴项目(指根据项目实际支出按一定比例给予后补贴的项目),申报材料中需提供由分园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
3、申报项目如有多家单位共同实施,项目主承担单位为项目申报主体,合作单位应在申请材料中明确各自承担的项目任务和项目经费,并附与项目主承担单位签署的合作协议;涉及知识产权实施许可或知识产权转让时须提供相关复印件等材料。
4、申报张江示范区的知识产权服务平台、科技中介服务平台、科技融资服务平台、信用管理服务平台、人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平台)、人才培养产学研联合实验室、人才实训基地或企业专利联盟补贴项目的实施主体,须入选张江示范区相应功能平台建设的试点单位,试点单位的基本条件、评选标准及评选办法详见试点文件。
5、申报2015年度人才奖励项目的主体为2014年经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评选推荐至国家科技部参选“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的候选人。根据科技部批复给予奖励。
6、申请促进科技金融服务和企业融资补贴的项目,需由入选张江示范区科技融资服务平台建设试点单位的分园平台汇总后统一申报;申请促进企业信用建设类补贴的项目,需由入选张江示范区企业信用管理服务平台建设试点单位的分园平台汇总后统一申报。

附表:新增资助事项及标准明细表

联系人:吴女士
电话:021-61536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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