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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申报2015年第一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创新融资
添加时间:2014-9-23 11:09:02  作者:鼎唐网  文章来源:创新资金申报代理信息网

主管部门:海淀区经济和信息化办公室

申报时间:201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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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4年版)》《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创新融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关于申报2015年第一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拟开展2015年第一批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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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范围

  通过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获得债权资金的中小企业,资金已实际到位,且融资资金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二、申请条件

  申请创新融资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下列资格条件:

  1、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2、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依法纳税、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和结算在北京; 

  4、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

  5、与金融服务机构正式签订承销协议、募集说明书、信托贷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银行贷款合同等正式合同文本,且资金已实际到位;

  6、创新融资未取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贴息支持。

  三、书面材料要求

  (一)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的企业申请创新融资资金支持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中小企业集合融资贴息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参与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的,提供承销协议、募集说明书;发行集合信托的,提供信托贷款合同;

  3、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且通过年审的)复印件及高新技术企业等其他资质证明文件;

  4、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计划资金到账证明(如银行出具的收款通知、收款回单、银行对账单等)复印件。已经实际付息的,提供付息证明(如利息计算清单、银行出具的付款、转账回单等)复印件。

  5、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6、企业报统计部门的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101表或201表);

  7、企业简介(包括主营业务情况、产品、技术等)。

  (二)融资租赁企业申请创新融资资金支持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中小企业融资租赁贴息申请表》(见附件2);

  2、企业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3、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且通过年审的)复印件及高新技术企业等其他资质证明文件;

  4、以售后回租方式开展的或虽以直接租赁方式开展但融资租赁公司委托企业采购融资标的物的,提供资金到位凭证;以直接租赁方式开展但融资租赁公司直接采购融资标的物的,提供相关发票或向融资租赁公司索取加盖融资租赁公司公章的发票。

  5、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6、企业报统计部门的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101表或201表);

  7、企业简介(包括主营业务情况、产品、技术等)。

  (三)私募债企业申请创新融资资金支持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中小企业私募债贴息申请表》(见附件3);

  2、在有效期内且通过年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等其他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3、《中小企业私募债募集说明书》、资金到位证明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4、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审计报告和募集资金进账当期会计报表复印件;

  5、企业报统计部门的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101表或201表);

  6、市经济信息化委或评审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四、申报流程

  所有项目均需网上申报和推荐进入企业服务专栏。(原专项资金系统用户可直接登录申报。新用户需注册后,申请专项资金申报事项后经审批通过,方可开始申报),未经网上申报和推荐的项目将不予受理。并于2014年9月29日前将(1)申报材料一式三份(A4纸书式装订)(2)申报材料电子版文件(3)中小企业创新融资贴息项目汇总表(附件4)电子版报送至海淀区经济和信息化办公室,经初审后统一推荐报送市经信委。报送材料要求合法合规并真实有效,并加盖单位公章,上报材料不予退回。

联系人:秦先生

联系方式:58090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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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中小企业集合融资贴息申请表

2;中小企业融资租赁贴息申请表

3;中小企业私募债贴息申请表

4;中小企业创新融资贴息项目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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