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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资金申报2011年度第二批北京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工作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3-9-27 9:24:59  作者:鼎唐网  文章来源:创新资金申报代理信息网

政府资金申报2011年度第二批北京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工作的通知

主管部门:房山区科委

申报时间:2013.9.27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1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0〕2948号)的规定,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即日起组织开展2011年度第二批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应于提交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申请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办理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具体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企业可申请进行研究开发项目鉴定。
二、本批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采取集中办理方式,企业应于2011年10月21日前就其上一年度研究开发项目提交鉴定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三、企业申请研究开发项目鉴定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企业应如实填写《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的各项内容,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及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复印件);
(四)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五)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六)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复印件);
(七)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八)研究开发项目的效应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九)专利证书(复印件)、技术查新报告、成果获奖证书(复印件)等其他与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五份,A4纸打印或复印,左侧胶装成册,在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于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申请受理期限内交至中关村创新平台受理大厅(地址:海淀区阜成路73号裕惠大厦C座一层大厅;电话:68713932,68712563;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节假日不受理)。企业申报材料中有复印件的,在递交材料时需提供材料原件供查验(材料原件当场查验,验毕后退回)。
除上述整套材料外,企业须另外单独提交《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一式两份,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及其电子版文件(光盘或U盘拷贝)。
四、市科委依据专家评审结果对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提出鉴定意见并对外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市科委在企业提交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上签署鉴定意见并加盖公章。企业可持市科委开具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及相关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手续。
特此通知。

联系方式:010-58090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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