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01242728 蒲老师
一、推荐渠道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11〕352号,详见科技部网站通知通告栏目,项目牵头单位是国科财函〔2013〕2号中所列试点中央部门(机构)所属单位的,项目由试点中央部门(机构)推荐;项目牵头单位是省内企业,且不是国科财函〔2013〕2号中所列试点中央部门(机构)所属单位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推荐。
二、报送时间
请通过我省推荐的项目牵头单位于2013年4月4日前将项目实施方案(格式见国科财函〔2013〕2号附件1的企业牵头类)连同其他附件材料一式五份,项目基本信息表(格式见国科财函〔2013〕2号附件2-1)一式二份报省科技厅条财处,同时报送电子版;另上述两份材料各一份报省财政厅教科文处,同时报送电子版。
三、有关要求
1. 请各市及广德县、宿松县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企业认真学习国科财函〔2013〕2号和财教〔2011〕352号文件。
2. 请各市及广德县、宿松县科技局、财政局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并做好申报材料的初步审核工作。
3.省科技厅网站已开通《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项目信息征集系统》,常年征集项目信息,建立项目信息库。请各市及广德县、宿松县科技局、财政局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填报项目信息。省科技厅将根据征集的项目信息开展专题调研,凝练项目。项目信息已经入库的企业可以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4.其他有关要求详见国科财函〔2013〕2号和财教〔2011〕352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