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01242728 蒲老师
各有关单位:
为着力推进静安区各类品牌快速健康发展,不断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品牌企业“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提升区域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关于本市加强品牌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2〕93号)、《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法〔2012〕766号)、《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2〕8号)、《静安区关于加强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静府办发〔2014〕2号)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静安区商务委会同静安区财政局、静安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静安分局制定了《静安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试行办法》,并经区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据此执行。
静安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品牌建设与发展工作,推动品牌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提升区域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关于本市加强品牌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2〕93号)、《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法〔2012〕766号)、《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2〕8号)、《静安区关于加强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静府办发〔2014〕2号)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品牌发展与建设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定义)
静安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区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家、上海市促进品牌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而制订,专项资金作为支持本区品牌发展与建设、改善品牌企业发展环境的专项政策性扶持资金。
第三条(资金渠道)
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在试行期间,每年安排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的专项资金,纳入区商务委的部门预算,按照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在试行期间,每年进行绩效考评,以决定下一年是否继续安排专项资金。
第四条(管理部门)
区商务委会同区质量技监局、工商静安分局负责编制项目年度资金预算、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请、开展项目评审、组织项目验收、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督促整改等工作。
第五条(资金安排原则)
专项资金的安排应当符合国家、市及区的产业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使本区品牌发展与建设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区域经济发展。
第六条(监督管理)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接受区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及使用范围
第七条(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依法设立的、税务登记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团体。
第八条(适用范围)
专项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
(一)支持企业提高品牌建设能力。结合本区产业发展重点,支持企业品牌的培育与建设,推动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支持重点企业、重点品牌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开展境内外商标注册和维权、现代服务业商标的培育和发展,以及国际通行的管理体系认证、质量攻关与改进、产品设计和生产工艺改造升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新产品的开发等品牌建设工作。
(二)支持保护和促进中华老字号企业发展。重点推进中华老字号企业在传承中创新,提高品牌附加值,鼓励企业采用现代管理和流通方式、技术、标准,改造传统工艺流程及经营场所,发掘、发展濒临失传的工艺特色,对老字号品牌进行文化挖掘,实施资产盘活与重组,拓展国内外市场。
(三)支持品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鼓励相关企业、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品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开展设计咨询、交易运作、宣传推广、人才培训等各类品牌公共服务;支持商场引进国内知名品牌,打造自主品牌销售平台;鼓励中小品牌企业应用公共服务平台,开展自主品牌建设基础性工作。
(四)支持品牌宣传推广工作。鼓励品牌企业参加国家、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品牌培育、品牌教育、品牌宣传推广及展示展览、博览会等各项活动。
(五)建立获奖品牌奖励制度,对获得政府部门认定的国家级、市级称号以及国内外著名设计奖项的企业及个人,在国家、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区级财政予以相应配套扶持;对于获得区级相应荣誉称号的品牌企业及个人予以一定的奖励。
(六)支持品牌企业申报国家、市相关政策扶持项目。鼓励区域内品牌企业积极申报国家、市相关政策支持项目,对获得国家、市相关政策扶持的项目,区级财政予以一定的资金配套。
(七)其他经静安区品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支持的项目。
第九条(除外规定)
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区财政性资金支持的,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经查实重复申报的项目,应当依法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十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资助、政府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安排使用。项目单位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申请多种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一)对企业提高品牌建设能力、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的项目一般采取资助方式。
(二)对品牌公共服务平台、综合性品牌建设项目,一般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也可以采用资助方式。
(三)对获得国家、市及区相关称号的单位,一般采取奖励方式。
原有资助项目未完成或已完成但未通过项目验收的单位,不得申报新的资助项目。
第十一条 (支持标准)
资助项目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金额的3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持额度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确定,具体的采购方式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奖励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品牌培育与建设相关工作。获得国家、市级相关称号的单位及个人,专项资金予以资金奖励,最高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对于获得区级相关称号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最高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
当年获得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市级称号以及多次获得同一国家、市级称号的单位,不重复奖励。
第四章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及评审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指南)
区商务委会同区质量技监局、工商静安分局每年根据上海市及本区产业和品牌发展的实际情况,统一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并在各相关政府网站发布。
第十三条(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系依法在本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二)税务登记在本区;
(三)所拥有的品牌具有自主注册商标的权益;
(四)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
(六)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
(七)其他规定的条件。
第十四条(申报方式)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照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填写《静安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请书》,向设在区商务委的统一受理窗口进行申报。
第十五条(项目评审)
区商务委会同区质量技监局、工商静安分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申报项目分类进行初审。
区商务委会同区质量技监局、工商静安分局、区财政局统一组织专家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评审。
区商务委会同区质量技监局、工商静安分局、区财政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对项目进行最终会审,确定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并在各相关政府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预算申报和拨付
第十六条(预算申报)
每年三季度,区商务委会同区质量技监局、工商静安分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下一年度的项目实施计划,在核定资金额度内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由区商务委汇总向区财政局申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第十七条(拨款申请)
区商务委根据被批准项目的实施进度,向区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
第十八条(资金拨付)
由区商务委、区质量技监局、工商静安分局按照各自职责依照评审核定的金额将相关扶持资金拨付给相关单位。在建项目,按项目评审核定的支持资金的70%拨付,余额部分在验收通过后再行拨付。已完成项目,在验收通过后一次拨付到位。
第六章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管理)
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静安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请书》明确的内容实施项目。
区商务委、区质量技监局、工商静安分局负责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申报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变更和撤销)
专项资金项目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由项目单位向区商务委提出申请,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应当予以撤销:
(一)项目实际完成的指标与《静安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请书》有明显差距的;
(二)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三)因管理不善造成阶段性任务不能完成的:
(四)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专项资金项目撤销后,区商务委应责成相关项目单位将已拨付的专项资金按原渠道上缴区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项目验收)
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完成情况及其他相关材料报送区商务委,申请项目验收;区商务委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验收资料移交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反馈区商务委。
第七章 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及监督
第二十二条(财务管理要求)
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单独设账,单独核算,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并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三条(资金监管和审计要求)
区商务委、区质量技监局、工商静安分局、区财政局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对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由相关部门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整改。
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相关审计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挤占、截留和挪用。对经检查发现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专项资金或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将追回全部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该单位三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并依法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企业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区商务委会同区质量技监局、工商静安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联系人:吴女士
电话:021-61536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