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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申报国家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补助资金项目基本条件初审表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3-5-28 14:55:35  作者:鼎唐网  文章来源:创新资金申报代理信息网
主管部门:重庆市科技厅
申报截止时间:2013年5月8日
咨询热线:010-58090823 牟女士
项目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并且已运行2年以上。
(二)面向中小企业开展的创新资源共享、专业技术及技术转移等公共技术服务收入占营业总收入的60%以上。
1. 创新资源共享服务:上年度为不低于30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共享服务,服务场地在500㎡以上,设备种类不低于30种。
2. 专业技术服务:具有不低于3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明确服务对象;上年度用于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运营费用不低于100万元;上年度为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产业升级、工艺改进等行为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成功案例不少于6项。
3. 技术转移(含国际技术转移)服务:上年度促成技术转移成交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且上年度成功促成技术转移项目不少于3项。
(三)具有明确的服务方向,持续性开展公共技术服务。对于再次申报补助资金项目的单位,要求服务类型及服务内容须与前次申报的项目相一致。
(四)具有开放的服务模式,有明确的中小企业服务对象群体,具有较好的服务基础和一定的服务能力。
(五)具有不少于10人的专职服务团队,其中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从业人员占60%以上。
二、申报单位类别
(一)创新资源共享服务类
1.提供试验、检测、装备及设施共享服务;
2.提供软件共享服务;
3.提供专业技术数据共享服务等。
(二)专业技术服务类
1.为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产业升级、产品及工艺设计、技术标准设立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撑和相关服务;
2.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开展专业技术咨询及培训等。
(三)技术转移服务类(含国际技术转移服务)
1.提供技术经纪与技术(产权)交易服务;
2.根据企业技术需求提供的技术供需对接服务;
3.提供与技术转移相关联的技术集成及国际技术转移服务等。
三、支持方式及用途
补助资金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的相关支出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对已获得政府持续稳定用于公共技术服务专项资金保障的服务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
(一)因开展上述公共技术服务而发生的净支出(开展上述服务的总支出扣减政府补助等收入的余额);
(二)开展上述公共技术服务为中小企业降低收费标准而发生的收入减少;
(三)为开展上述公共技术服务举办的非营利性活动发生的支出。
四、填报要求
开展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初审是补助资金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
(一)请各区县(园区)科技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服务机构填写《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初审表》(见附件)。
(二)各服务机构按《初审表》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加盖公章后,提交给所在区县(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各区县(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对服务机构填写内容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并将通过审查的《初审表》汇总后上报市科委。
(三)补助资金项目申报的有关工作请各服务机构提前自行准备,项目正式申报和创新基金管理系统开通时间待正式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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