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申报吉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推荐吉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
各市(州)工信局、长白山管委会经发局、梅河口市工信局、公主岭市经济局: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引导和规范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按照《吉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省工信厅将重新认定“吉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请各地做好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对象
(一)原省级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经各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复审达到认定标准条件的,推荐为“吉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未达到认定标准条件的要说明情况,暂不予推荐。
(二)对新增具备“吉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标准条件的各类服务机构,经各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考核后推荐。
(三)工信部原来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窗口平台”,推荐为“吉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对各地推荐的各类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省工信厅按照《吉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组织评审,对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吉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二、提交材料
(一)各市(州)局提交材料:
1.推荐吉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文件;
2.吉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见附件1)。
(二)被推荐单位提交材料:
1.吉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见附件2);
2.法人单位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
4.固定经营服务场所房产证、租赁合同(复印件),主要服务设施、仪器设备清单;
5.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
6.国家或省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网站许可证(复印件);
7.市(州)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推荐或省直部门、省级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文件(可由推荐部门提交);
8.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三、具体要求
请各地按照《吉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认真组织复审、考核和推荐工作,并于2014年10月17日前上报省工信厅民营经济处。如无推荐中小企业服务(示范)平台的,也要形成书面材料说明情况上报。
代理申报吉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项目代理申报咨询电话:010-58090201
附
件:1.吉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 .xls
2.吉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xls
3.推荐吉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 .xls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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