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01242728 蒲老师
主管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农经处 省农委计财处
申报截止时间:2013年5月29日
咨询热线:400-004-0802
专项资金申报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奶牛饲养实行人畜分离、集中饲养、封闭管理;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内;没有患口蹄疫及检出布氏杆菌、结核病阳性的奶牛。
(二)不得重复申报2008—2012年已安排过中央投资的规模养殖场项目。
(三)优先支持参加奶牛生产性能测定的规模养殖场。
二、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养殖小区(场)的水、电、路、粪污处理、全混日粮(TMR)饲喂、防疫、挤奶、质量检测等配套设施设备及饲草料基地。要根据养殖小区(场)的发展情况,统筹规划,合理确定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养殖小区(场)经改扩建后必须达到《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生产技术规范(试行)》(农办牧[2008]3号)的要求。
三、申报范围及投资规模
(一)申报范围:1、龙头企业自建、收购或参股建设的标准化规模养殖场。项目单位应为省级乳制品加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乳制品为本地品牌,养殖场为该企业2012年12月31日前自建、收购或参股建设的养殖场。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和农业(畜牧)主管部门要在摸清符合上述条件的龙头企业及其养殖场有关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养殖场改造方案和资金需求据实上报资金申请报告。2、其他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根据省发展改革部门和农业(畜牧)主管部门下达的控制规模(见附件2)择优上报,可超报20%。2012年已申报但国家未安排资金的优先申报。优先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并在申报文件中予以注明。
(二)投资规模:分年存栏300-499头、500-999头、1000头以上三个档次予以补助。其中年存栏300-499头的养殖场(小区),每个中央补助80万元,年存栏500-999头的养殖场(小区),每个中央补助130万元,年存栏1000头以上的养殖场(小区),每个中央补助170万元。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安排项目投资,不得擅自调整补助标准。地方政府要根据项目改扩建实际规模大小,视财力情况酌情安排配套资金,支持项目建设。乳制品加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的项目,企业配套资金不得低于中央投资补助标准。
四、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由各市、县(市)农业(畜牧)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发展改革部门按照《2013年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附件2),组织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1、省级乳制品加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建、收购或参股建设的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由企业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附项目配套资金承诺函、项目建设承诺书以及自建、收购或参股建设的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合法证明文件等,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农业(畜牧)主管部门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和农委。省农委提出审查意见,省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实施方案。符合条件的省级乳制品加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均可申报。
2、其他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后,报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农业(畜牧)主管部门,县级农业(畜牧)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项目实施方案,并会同县级农业(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报告报市,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农业(畜牧)主管部门于5月29日前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和农委,并附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
(二)实行项目公开制度,增加项目安排的透明度。各地要提高项目安排的透明度,加强政策宣传,防止暗箱操作。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拟申报的项目进行公示并确认项目无争议后,才能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务必对两类项目予以区分,注明各养殖场的存栏数,龙头企业项目还要同时注明奶牛场名称和所属企业名称。各地的龙头企业项目必须按照优先顺序排列,待分省中央投资规模确定后,此排序将作为安排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未安排的项目将自动进入项目储备库,次年优先安排。
(四)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农业(畜牧)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抓紧做好项目组织申报工作,逾期未报或未按要求申报的,将不予受理。
附件:1.2013年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中央补助投资规模(其他类)
2.2013年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
3、2013年江苏省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 (小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要求
4、2013年江苏省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 (小区)建设项目投资建议计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