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01242728 蒲老师
一、考虑到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于2010年1月1日启动,2010年内申请监理资质的单位,监理工程师人数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信计资[2004]10号,以下称评定条件)和《关于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中设立临时资质的通知》(信计资[2004]11号)有关要求减半执行,具体如下:
1、申请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部临时资质的单位,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人数应不少于8人;
2、申请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地方临时资质的单位,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人数应不少于3人。
二、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监理工程师资格人数的要求如下:
1、申请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部临时资质的单位,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人数应不少于15人;
2、申请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地方临时资质的单位,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人数应不少于6人。
三、对于2010年换证的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资格人数暂不要求。
工作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部资质办联系。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