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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申报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3-3-25 10:29:45  作者:鼎唐网  文章来源:创新资金申报代理信息网

代理申报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通知

主管部门:科技部

申报时间:2013.3.25


为加速农业、林业、水利等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国家农业技术创新能力,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国家设立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支持有望达到批量生产和应用前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区域试验与示范、中间试验或生产性试验,为农业生产大面积应用和工业化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结合我省实际,有关政府资金项目申报情况如下:

一、支持领域与方向

(一)种业。

动植物新品种,种子及种苗规模化繁育、质量检测技术,种质资源评价、利用、保护技术及产品,畜禽、水产新品种快速扩繁技术,动物胚胎高效生产及移植配套技术等。

(二)种植、养殖。

高效安全生产集成配套技术,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和质量控制技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与安全技术及产品,淡水养殖及其生态环境修复技术等。

(三)农产品及食品加工、储藏与物流。

农产品及食品加工技术与设备,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技术,农产品及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与评价、检验检测、全程质量控制技术,鲜活农产品贮运保鲜与物流配送技术与设备等。

(四)农用物资。

生物型杀(抗)菌、杀(抗)虫、除草、灭鼠、植物生长调节剂生产技术及产品,新型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态环保地膜,新型高效环保肥料、栽培基质的生产技术与产品等。

(五)农机装备及农业设施。

新型农田作业机械、设施栽培技术装备,施肥、施药、节水灌溉及秸秆还田等技术装备,农作物收获、加工设备,农产品产后减损、精选分级和节能仓储技术与装备,林果业农机装备,畜禽和水产规模化养殖技术装备,适合山区特色的小型化农机具以及饲料加工技术装备等。

(六)农业和农村信息化。

基于“三网融合”的农村信息服务技术与产品,农业生产智能决策、管理、监测、控制及农产品流通信息化技术与产品;田间信息获取、决策处方及精准作业技术与产品,面向农村科技推广、培训和服务的信息技术与产品等。

(七)生物质能源及生物基材料。

农林剩余物能源转化与资源化再利用技术,生物质能资源回收储运、预处理技术及设备,生物质燃料制备、高效利用技术与设备,大中型沼气综合开发配套技术及设备,农村节能技术与产品,生物基材料开发技术及设备等。

(八)林木资源培育及林产加工。

林、草资源高效培育技术,林木资源利用技术及产品,核桃等木本油料资源开发与利用技术及产品,林化产品加工技术及产品等。

(九)农业生态及农村环保。

重要水源区、湿地、退化草地植被恢复、重建与可持续利用技术,水土保持与小流域综合治理,退耕还林(草)与荒漠化治理,农田水利、农作物高效节水新技术、新材料与新设备,农村饮用水安全与节水新技术及设备,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村污水无害化处理及垃圾、畜禽粪便等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与设备等。

(十)动植物疫病防控及防灾减灾。

疫苗生产技术及产品,兽药、兽医器械生产及产品质量监测等技术与产品,畜禽水产重大疾病监测预警、预防控制、快速诊断、应急处理技术及配套产品,农药高效安全施用技术与设备,重大气象灾害及森林火灾监测、预警、防控及农业气候脆弱性评估技术与产品等。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须是在我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研发机构。企业须内资或内资控股,注册成立1年以上,注册资金须大于所申报项目的支持额度,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申请项目须在其法人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之内;研发机构须具有农业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涉及到需要行业管理部门审核的成果,必须经过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法定资质机构审定或出具有关检测证明。

(二)项目分为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支持额度分别为60、100、300万元。重大项目与重点项目均须由企业牵头,一般项目优先支持由企业牵头,鼓励大学及科研机构与企业分别作为技术成果持有方和转化方共同承担。

(三)不支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知识产权不清晰或有权属纠纷的项目;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低水平重复、单纯扩大规模或基本建设的项目;已列入其他国家科技计划并得到国家科技经费支持的、目前尚未验收的项目;不属于《2013年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支持范围的项目;已经成熟配套,并大面积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四)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予以特别支持的重大项目一般不超过3年。

(五)项目继续实行限项申报(推荐指标分配见附件1)。请各申报单位于2013年4月10前将项目申报书(一式6份,模板见附件2)及推荐单位意见报省农村科技开发中心(西安市丈八西路与丈八五路十字省科技资源中心B区403

联系方式:010-58090986


附件:1. 推荐指标分配表

2.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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