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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垃圾焚烧处理项目,最高补助5000万!
添加时间:2023-10-9 15:51:59  作者:鼎唐网  文章来源:创新资金申报代理信息网
推进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是强化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环节和基础性工作,近期联系了好几个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的企业,但关于小型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具体的项目要求是什么?结合国家专项污染治理与节能减碳给出以下分析:
(一)重点支持区域: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新建项目,重点支持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西部地区及县级地区项目,优先支持使用小型焚烧技术攻关成果的项目。
西藏、青海、新疆、内蒙古、甘肃等人口密度低、转运距离长、焚烧处理经济性不足的县级地区,且暂不具备与邻近地区共建焚烧设施条件的,可继续使用现有无害化填埋场,或严格论证选址、合理规划建设符合标准的生活垃圾填埋场。
(二)支持方向
1、申报主体:
单个县级地区的由本县级地区人民政府申报,试点区域覆盖多个县级地区的,由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申报。以中西部和东北地区、边境地区为重点,选取人口密度较低、垃圾产生量较少的部分县级地区积极开展小型焚烧试点,重点围绕技术装备、热用途、运营管理模式、相关标准等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对试点地区的小型焚烧设施,各地可在试点期间根据实际确定适用的技术参数和标准要求。
2、基本条件:
① 垃圾日清运量小于300吨/日;
② 目前不具备焚烧处理能力;
③ 三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违法事件;
④ 试点申报主体工作积极性高,成立由地方政府或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试点工作推进小组,主动为建设企业解决设施用地问题,承诺按时按标准支付垃圾处理费用;
⑤ 具备良好的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工作基础,具备较完善的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制度和机制。
(三)申请类型:
1、研究小型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污染排放特征,提出适用可行的废气、废水、灰渣等污染防治要求。建立健全小型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建设标准、环保标准以及相关配套技术规范。。主要开展50吨级、100吨级、200吨级3种类型的小型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试点。
2、以中西部和东北地区、边境地区为重点,选取人口密度较低、垃圾产生量较少的部分县级地区积极开展小型焚烧试点,重点围绕技术装备、热用途、运营管理模式、相关标准等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对试点地区的小型焚烧设施,各地可在试点期间根据实际确定适用的技术参数和标准要求。
3、积极推动存量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提标改造,持续提升设施运行管理水平,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逐步推动将生活垃圾收集站、转运站以及焚烧厂内垃圾运输、卸料、贮存等设施进行密闭式改造。加强存量填埋设施规范化运行,补齐渗滤液、填埋气等处置设施短板;规范有序开展到期填埋设施封场治理工作。
4、加强垃圾焚烧项目与已布局的工业园区供热、市政供暖、农业用热等衔接联动,丰富余热利用途径,降低设施运营成本。有条件的地区要优先利用生活垃圾和农林废弃物替代化石能源供热供暖。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优先纳入绿电交易,重点支持长江经济带地区项目,优先支持小型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项目,补助按照项目总投资的30%计算最高可获得国家项目资金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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