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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经信厅 省财政厅 浙江银保监局关于开展浙江省2022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申报工作的通知
添加时间:2022-9-22 16:06:16  作者:鼎唐网  文章来源:创新资金申报代理信息网
各市、县(市)经信局、财政局(宁波市不发),各银保监分局,省属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打造新材料科创高地促进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关于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意见》,更好地引导和推动重点新材料的产业化和规模化应用,现就做好2022年度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2 年版)》中,产品符合《浙江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且在2021年9月5日至2022年9月4日期间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投保产品全部交付用户使用、保单正式生效并全额交付保费的首批次新材料生产企业。

(二)未列入《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2年版)》,生产《浙江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内的新材料产品,且在2021年9月5日至2022年3月28日期间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符合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机制相关要求,投保产品全部交付用户使用、保单正式生效并全额交付保费的首批次新材料生产企业。

二、申报保险补偿产品及承保公司

(一)申报保费补贴的产品应由新材料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用户单位为关联企业及贸易商的不得提出保费补贴申请。申报保费补贴的投保产品累计销售合同金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

(二)已获得国家保费补贴的首批次新材料,省级首台(套)保险补贴资金不再给予支持。已享受过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其所用的材料不再享受新材料保险补偿政策。首批次新材料应用奖励与保险补偿不得同时享受。

(三)承保保险公司须符合《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7〕60号)相关要求,且完成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产品备案。

三、保费补偿

(一)省财政对新投保新材料产品按照实际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2%,国际、国内和省内首批次新材料产品首年度实际保费的90%、80%和70%给予保险补偿,续保产品按首年度实际补贴比例逐年递减10%给予保险补偿。年度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累计支持不超过3年。国际、国内和省内首批次新材料的分档,列入《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2 年版)》的,按目录分档确定;未列入目录经评审符合要求的,参照省内首批次新材料分档。

(二)投保新材料产品应根据材料成熟度、潜在风险情况、应用领域等确定合理的责任限额。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经信局、财政局、银保监分局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和配合,高效推进保险补偿工作的开展。

(二)投保企业实行线上线下同步申报。线上通过“首台(套)提升工程数字化集成系统”(网址:https://stt.jxt.zj.gov.cn/portal/face)申报,对照附件要求上传有关材料。各地经信局会同财政、银保监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联合行文于2022年9月28日前将初审意见、企业申报纸质材料(一份)和汇总表(一式三份)报送省经信厅。省属企业集团本级直接报送省经信厅。

(三)省经信厅会同浙江银保监局分别对有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其中省经信厅审核投保企业和产品领域符合度、浙江银保监局审核保单的合规性。省经信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保费补贴比例及额度。经审核确定后,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厅在2023年省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中一并下达。

(四)资金申报、使用单位(企业)承担资金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直接受理资金申报材料的主管部门承担资金申报审核、资金使用监督的直接责任。

(五)有关单位要严格把关,认真组织做好初审工作,现场核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杜绝骗保骗补等行为,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果。初审中发现申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要向社会通报,并按规定实施惩戒。


附件:

1.2022年度省新材料首批次保险补偿申报有关材料要求.doc

2.浙江省新材料首批次保费补贴资金申请表.doc

3.2022年度浙江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保险补偿申请材料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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