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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5G+医疗健康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添加时间:2022-9-22 16:04:51  作者:鼎唐网  文章来源:创新资金申报代理信息网
各市经信局、卫生健康委,宁波市通信管理局,衢州市大数据局,各有关单位:



2020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组织开展了5G+医疗健康应用试点,并于2021年9月公布试点项目名单,该批试点项目建设周期为2021年9月至2023年8月。为进一步做好试点项目管理,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5G+医疗健康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信函2022〔2022〕83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按照统筹指导、扎实推进、科学评价、注重成效的原则,形成工作合力,有序推进试点任务实施,推动形成一批技术先进、效果明显、示范性强的“5G+医疗健康”标志性应用成果。

二、做好项目过程管理

1.请各设区市经信局、卫生健康委,宁波市通信管理局,衢州市大数据局共同推动试点工作,对照浙江省5G+医疗健康应用试点项目名单(见附件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项目指导,做好相关支持。

牵头单位为省级医疗卫生单位的试点项目,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管理。

2.请各试点项目单位按照建设目标,加强项目管理、技术研发、应用创新和资金人才保障,推动各项任务按期保质完成。

3.请各试点项目单位在2022年9月28日下班前将项目年度总结报告(盖章扫描件)同步提交至省经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通信管理局联系人邮箱。项目成果可依据项目进展情况实时更新,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试点任务的目标落实、建设应用、成效推广、组织保障、后续计划等情况(见附件2)。

原则上,试点项目牵头单位不允许调整,出现试点项目参与单位增减、试点项目中止、项目负责人调整等情况,由试点项目牵头单位提出申请,省经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通信管理局审核、批复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

三、做好项目验收推荐

1.请各试点项目单位在项目到期后一个月内(2023年9月),向本市经信局、卫生健康委等递交验收申请(见附件3),并提交项目验收总结报告(见附件2);可申请提前验收。

试点项目单位为省级医疗卫生单位的,请向省经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通信管理局递交验收申请。

2.请各设区市经信局、卫生健康委,宁波市通信管理局,衢州市大数据局,根据5G+医疗健康应用试点项目验收参考标准(见附件4),在2023年11月底前完成属地试点项目初步验收工作,并将验收结果(见附件5、附件6)同步报送至省经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通信管理局。

3.省经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通信管理局将在2024年2月底前完成全部试点项目验收工作,推荐典型试点项目(推荐数量不超过浙江省入围国家试点项目的30%),并将试点项目验收结果和推荐的典型试点项目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复核。

四、维护项目建设环境

各试点项目建设单位需持续推进试点项目建设工作,明确项目建设分工,打造各细分领域内的典型场景,及时解决项目存在问题,保证项目成果顺利落地。省经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通信管理局将做好试点工作的统筹推进。


 附件:1.浙江省5G医疗健康应用试点项目名单.wps

            2.5G医疗健康应用试点项目年度总结报告.wps

            3.5G 医疗健康应用试点项目验收申请书.wps

            4.5G 医疗健康应用试点项目验收参考标准.wps

            5.5G 医疗健康应用试点项目验收意见.wps

            6.5G 医疗健康应用试点典型项目推荐表.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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