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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添加时间:2021-1-13 10:47:07  作者:鼎唐网  文章来源:创新资金申报代理信息网

重庆市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


为保障全市砂石市场供应、保持价格总体平稳、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五部门和单位《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473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近期建筑砂石保供稳价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9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到2025年基本建立布局科学、产业链协同发展、供需基本平衡的砂石供应保障体系,年产1000万吨及以上的超大型机制砂石企业产能占比达到40%,力争培育6家以上智能化、绿色化、质量高、管理好的企业。


二、重点举措


(一)推动机制砂石产业高质量发展


1.优化机制砂石开发布局统筹资源禀赋、经济运输半径、区域供需平衡等因素,综合考虑我市投资建设资源需求,结合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一区两群”协调发展、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等需要,优化全市建筑砂石矿山投放数量和产能指标。支持有条件的区县积极有序投放大型砂石采矿权。在现有资源保障基地的基础上,依托砂石矿产资源赋存和交通优势,布局一批大型、超大型机制砂石生产基地。分片区构建供需平衡保障网络,片区内以自求平衡为主,缺口部分就近调配资源,支持砂石资源贫乏区县与资源富集区县加强对接,努力实现资源就近保障、自给自足。(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重庆铁路办事处)


2.提升市场供给水平。推进“净采矿权”出让,采矿用地用林、搬迁安置和资产评估等由属地区县人民政府在出让前统一确权估价,在出让收益外单列。对于已出让的建筑砂石矿山,由属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按规定时序解决用地用林和安置搬迁问题,完善有关审批手续后开工建设;已下达采矿权出让计划的建筑砂石矿山,由属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按规定时序组织出让交易。对符合条件的已设砂石采矿权,依法予以延续登记,并推动尽快恢复正常生产。支持国家和市级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利用项目红线范围内开山、道路、隧洞、场地平整等建设工程产生的碎石料生产机制砂石。支持有实力、负责任的大型砂石企业加大投资,提高规模化、集约化开采水平;鼓励铁路、高速公路、渝西水资源配置工程、长江航道工程等建设单位和全国大型水泥、骨料生产集团以及本地龙头建材企业,积极参与我市机制砂石项目投资建设。对投资大、装备先进、质量达标、符合条件的机制砂石生产企业,支持其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竞买建筑砂石矿业权。支持各类企业加大市外机制砂石采购量。(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应急局、市国资委,重庆铁路办事处)


3.加快发展和推广应用机制砂石。统筹考虑各类砂石资源总体发展趋势,在规划布局、工艺装备、产品质量、污染防治、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等方面加强联动,加快推动机制砂石产业转型升级。强化上下游衔接,积极宣贯和组织实施机制砂石产品应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断提高优质和专用产品应用比例。支持引导机制砂生产企业根据建设项目用砂质量要求,定制生产适销对路专用产品。(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经济信息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重庆铁路办事处)


4.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融合。鼓励砂石企业以资源、资本、技术、品牌、市场等为纽带,通过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实施兼并重组,压减、改造低效产能,提升产业集中度,有效改变“小、散、乱”局面。支持砂石企业向下游延伸产业链,鼓励发展砂石、水泥、混凝土、装配式建筑一体化的产业园区,发挥集聚效应,减少全产业链二次物流量。支持建设单位和建筑砂石矿山企业建立长期协作关系,减少流通环节,缩小坑口价和终端价的价差。(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


5.降低运输成本。完善长江、嘉陵江、乌江水运网络和港口集疏体系建设,鼓励主城区治理范围外的现有码头开展砂石装卸经营活动。加快推进布局砂石集散中心建设。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对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机制砂石企业,根据企业需要,按规定建设铁路专用线。(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交通局、市经济信息委,重庆铁路办事处)


(二)加强河道采砂综合利用


 6.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尽快清理不合理的禁采区和禁采期,调整不切实际片面扩大设置的禁采区,纠正没有法律依据实施长期全年禁采的“一刀切”做法。加快编制《重庆市重要河道采砂管理规划(2021—2025年)》,在保障防洪、生态、通航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可采区、可采期、可采量,鼓励和支持河砂统一开采管理,推进集约化、规模化开采。(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委、市林业局)


7.加大河道航道疏浚砂利用力度。严格落实河(库)长制,加快推进河道采砂与河道、航道整治相结合,充分利用疏浚砂,及时总结河道航道疏浚砂综合利用试点经验,在有关区县逐步推广开展河道航道疏浚砂综合利用工作,拓宽砂石来源,增加资源供应。(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水利局、长江重庆航道局、重庆海事局、市交通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委、市生态环境局)


8.加大市外河砂采购。积极对接长江流域河砂主产地,支持各类企业积极采购市外河砂,稳定河砂供应量。(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委、市水利局、市国资委)


(三)确保重点工程项目需要

9.加大重点工程保障力度。加强对列入国家和市级重点工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机场工程、水利工程等项目砂石需求及保障情况的统筹调度。市场供应紧张、价格涨幅较大的区县,要针对性制定应急保供方案,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货源和运输调度的统筹协调,确保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不受影响。(各区县人民政府)


(四)积极推进砂源替代利用

 10.支持矿石尾矿综合利用。在符合安全、生态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综合利用废石、矿渣和尾矿等砂石资源,实现“变废为宝”。支持具备矿山资源的企业充分利用采矿废石及选矿尾矿生产机制砂石,替代新开采矿石资源在混凝土和砂浆中的应用。(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信息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应急局)


 11.鼓励利用固废资源制造再生砂石。鼓励利用建筑拆除垃圾等固废资源生产砂石替代材料,清理不合理的区域限制措施,增加再生砂石供给。(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生态环境局)


12.推动工程施工采挖砂石统筹利用。支持工程建设项目建筑砂石自采自用,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的建设工期和占地范围内临时采挖砂石资源用于本工程建设的,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对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整体修复区域内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的修复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砂石资源确有剩余的,由属地区县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工程建设项目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处置。(各区县人民政府,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


13.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发展新型建造方式,积极推广装配式建筑应用,在政府投资项目和主城都市区办公、商业、文教、科研等社会投资公共建筑中积极推广装配式建筑,进一步提高居住建筑采用装配式建筑的比例,推进装配式建筑在农房建设中的应用。(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五)强化砂石行业市场监管

14.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砂石行业全环节、全流程监管,及早发现问题隐患,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厉查处违法开采、非法盗采、违规生产、污染破坏环境、造假掺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追究相关单位与个人的责任。落实长江河道采运管理“四联单”制度,依法查处非法运砂、“三无”采砂船及非法改装、伪装、隐藏采砂设备的船舶。(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水利局、市交通局、长江重庆航道局、重庆海事局)


15.规范砂石市场秩序。全面加强生产的机制砂石质量抽查监管力度。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砂石经营者应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标价信息,并主动接受监督。严厉打击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哄抬价格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市场监管局)


(六)切实保障防汛等应急用砂石

16.针对防汛抢险等应急用砂石,根据需要建立应急开采机制,制定应急方案,在严格执行方案要求、实行专砂专用的前提下,由区县政府统筹启动应急开采和保障供应。(各区县人民政府)


(七)加强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

 17.建立砂石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加强砂石市场供应和价格监测预测预警,及时分析研判市场供求变化,每两个月调度一次全市砂石供求情况。及时发布砂石市场信息,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及早做出反应,稳定市场预期。(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委、市水利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局)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部门工作协作机制。建立由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公安、财政、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统计、林业、海事以及重庆铁路办事处等部门(单位)参与的砂石保供稳价工作协调机制,定期会商研究相关问题,形成工作合力。各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确保工作顺畅。(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二)落实属地责任。各区县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落实属地责任,把做好砂石保供稳价、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上重要议事日程,抓紧建立工作机制,狠抓工作落实。(各区县人民政府)


(三)营造良好环境。推进相关领域“放管服”改革,简化申请资料要件,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坚持一视同仁,积极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允许和支持民营企业平等进入建筑砂石矿山开采、河道采砂等行业,保护民营砂石生产企业合法权益。(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委、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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