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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2020年丰台区支持和推进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项目的通知
添加时间:2020-11-24 17:39:15  作者:鼎唐网  文章来源:创新资金申报代理信息网

关于征集2020年丰台区支持和推进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充分发挥标准化助力高技术创新、促进高水平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鼓励和支持丰台区各单位积极推动标准化战略,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开展2020年度丰台区支持和推进标准化战略补助工作。本年度补助对象包括标准制修订补助、标准化试点示范活动补助和推动标准国际化补助,受理时间为即日起至2020年12月15日,其他时间不予受理。补助工作实施细则参照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进行落实。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准制修订补助


(一)申请条件1.申请项目的标准须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经国际标准组织、相应主管部门或丰台区社会团体正式批准发布且现行有效的。其中,国际标准中ISO、IEC标准中的PAS、TR不纳入补助范畴;行业标准、本市地方标准应经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团体标准应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http://www.ttbz.org.cn/)进行全文公开,并在产业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购、公共管理等工作中得到实际应用。指导性技术文件不在补助申请范围内。


2.标准制修订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北京市和丰台区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有利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2)有利于形成优势产业,占领产业竞争制高点;


(3)有利于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提升政府管理水平;


(4)有利于提升民生保障能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5)有利于促进国际交流合作,提升城市国际影响力。


3.标准项目属于《北京市重点发展的技术标准领域和重点标准方向》(京质监发〔2017〕81号)规定的重点领域和重点方向。


4.填补标准空白,标准水平达到同类国际或国内标准的先进水平。


5.优先对疫情防控、复工复产中应用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等相关标准进行补助。


(二)申请单位资格


1.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丰台区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无申请资格。


2.标准制修订补助资金申请由标准编制排名前三位的起草单位之一提出,补助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由申请单位与其他起草单位自行协商确定。第一起草单位相同的系列标准按一个标准给予补助。


3.ISO、IEC标准申请单位应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网站公布的编制单位。


(三)补助额度


1.各级标准补助额度原则如下:


(1)国际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100万元;


(2)国家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30万元;


(3)行业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


(4)本市地方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


(5)团体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


2.修订标准补助额度不高于各级标准补助最高额度的半数。


3.每项标准的补助额度不超过该项标准制修订、宣贯培训、实施效果评价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


4.同一单位年度标准制修订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制定国际标准的不超过100万元)。


(四)申请材料


带( * )的项目为必须提交项,其他为建议提交项。


1.《丰台区支持和推进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标准制修订项目申请表》。(*)


2.标准正式文本(国际标准还应提供标准中文译文或中文提要;制定标准外文版的,还需提供标准外文版文本。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std.samr.gov.cn或相关部委网站已公开标准文本的,请在《丰台区支持和推进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标准制修订项目申请表》中补充填写相关网址)。(*)


3.ITU标准应提供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或无线电管理局出具的申请单位参与标准制定工作的材料(材料应说明:申请标准是否为正式ITU国际标准;申请标准是否为上一年度内发布的标准;申请单位在标准制定中是否发挥牵头作用)。(*)


4.团体标准应提供标准批准发布文件和标准在产业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购、公共管理等工作中的相关政府应用文件。(*)


5.标准制修订、宣贯培训、实施效果评价过程中实际发生费用的财务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计账簿、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按每笔费用记账凭证日期顺序排列,申请补助金额不应超过该项标准制修订、宣贯培训、实施效果评价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


6.标准编制说明。


7.标准审查会的专家审查意见或会议纪要。


8.标准对疫情防控、复工复产提供技术支撑材料。


9.标准实施情况、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获奖情况等材料。


二、标准化试点示范活动补助


(一)申请项目条件

1.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属于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设立或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国务院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设立的、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有关部门共同申请并组织的项目。涉及领域为: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试点示范、国家高端装备制造业标准化试点、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示范、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全国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农业标准化区域服务与推广平台、新型城镇化标准化试点、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示范、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国家级消费品标准化试点等。


2.标准化试点示范活动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促进高新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


(2)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


(3)促进服务业发展;


(4)促进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规范化;


(5)促进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综合改革和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


(6)促进企业生产、管理、服务水平提升,发挥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作用,增加产品和服务有效供给,促进高质量发展;


(7)促进首都标准化战略实施的其他重点工作。


3.申请项目在2019年1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之日期间,已按照有关试点示范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了考核评估,且通过考核评估。


(二)申请单位资格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丰台区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承担单位可提出申请。


(三)补助额度


1.国家对标准化试点示范补助资金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2.国家对标准化试点示范补助资金没有明确规定的,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补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


3.每个项目的补助资金不超过该项目开展试点示范工作实际发生的费用。


(四)申请材料


1.《丰台区支持和推进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申请表》。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试点示范项目立项文件。


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试点示范项目考核评估合格的文件或通过专家考核评估的材料。


4.试点示范项目建设过程中开展标准研究、标准制修订、标准宣贯、培训、实施、实施效果评价,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购买标准化服务等实际发生费用的财务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计账簿、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及相关说明材料复印件(按每笔费用记账凭证日期顺序排列,申请补助金额不超过该项目开展试点示范工作实际发生的费用。


三、推动标准国际化补助


(一)申请项目条件


1.申请项目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在京单位首次承担的国际标准组织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秘书处。


2.国际标准组织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其他专业类国际标准组织。国际标准组织名录请登录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scjgj.beijing.gov.cn/)中“办事服务-便民服务-标准化-标准化补助-管理办法”栏目查询。


(二)申请单位资格


推动标准国际化补助应由首次承担国际标准组织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注册在丰台区的单位申请,非法人单位的,由上级法人单位申请。


(三)补助额度


1.各类推动标准国际化补助额度原则如下:


(1)新承担国际标准组织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补助金额不高于50万元;


(2)新承担国际标准组织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补助金额不高于30万元;


(3)新承担国际标准组织工作组秘书处工作补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2.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不进行重复补助。


3.每个项目的补助资金不超过该项目推动标准国际化工作实际发生的费用。


4.同一单位承担多个国际标准组织或国际标准组织秘书处工作的,由单位自主选择进行申请。同一单位年度推动标准国际化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


(四)申请材料


1.丰台区支持和推进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推动标准国际化项目申请表》。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相关批复文件。


3.国际标准组织的会议决议(纪要)或确认通知。


4.国际标准研究及评估、参加或召开国际会议、开展国际标准化活动等推动标准国际化工作过程中实际发生费用的财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计账簿、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及相关材料复印件(按每笔费用记账凭证日期顺序排列,申请补助金额不应超过推动标准国际化工作实际发生的费用。


四、申请方式及要求


1.申请单位根据申报项目分别填写《丰台区支持和推进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标准制修订项目申请表》、《丰台区支持和推进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申请表》或《丰台区支持和推进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推动标准国际化项目申请表》,并加盖以下公章:


(1)申请单位公章:申请单位的名称与单位公章名称必须完全一致,并与相关批复文件的单位名称保持一致。如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单位被合并或者由上级法人申请的,申请单位应提供相应说明材料。


(2)申请表的“银行账号”一栏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即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


2.申请单位将加盖公章的申请表及相关申报材料于受理截止日期之前邮寄至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申请资格:


(1)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标准和质量问题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


(2)申请材料弄虚作假;


(3)申请单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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