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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添加时间:2020-10-26 13:58:15  作者:鼎唐网  文章来源:创新资金申报代理信息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推动全省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7号)和《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水利建设与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政策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省水利厅对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政策保留或调整。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前,专项资金仍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分配使用遵循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资金预算,加强资金绩效管理,指导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等。省水利厅负责组织相关规划(或方案)编制,审查汇总年度任务清单并组织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绩效目标等,做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检查市县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等。


各市县财政、水利部门根据本办法全面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储备、任务申报、分解下达、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确保项目资金管理有章可循。


省、市县水利部门组织编制的有专项资金需求的相关规划、实施方案和年度任务计划,应充分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参与,根据轻重缓急和财力状况提出审核安排意见。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适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水利重大专项行动、重大水利项目、一般水利项目和水利管理任务等。


水利重大专项行动是省委、省政府决定在一定时期内实施的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全的全省性专项水利建设行动。如海塘安澜建设工程等,另行制定管理支持政策。


重大水利项目是指对流域、区域的防洪排涝、水资源保障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单体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骨干排涝工程、主要江河干堤加固、新(扩)建大中型水库工程;大中型水库水闸(泵站)加固改造、大型灌区加固改造和大中型区域引调水工程、重大水生态修复与治理工程;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水利建设项目。


一般水利项目是指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加固改造等其他水利项目。主要包括小型水库水闸(泵站)建设和改造、中型灌区建设和改造、中小流域综合治理、农村河道整治、圩区整治、水土流失治理、重要山塘整治、水电生态治理、重点水文站网等。


水利管理任务主要包括水利工程标准化、水资源节约与保护、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幸福(美丽)河湖建设示范、水旱灾害防御体系、农村饮用水工程管护、水利科技推广、水土保持监管、水文业务、水利信息化、省级以上改革试点及跨区域流域的水利规划与重大项目前期经费等。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补助标准


第七条  市县为重大、一般水利项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专项资金主要采用项目补助、因素法分配和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支持。其中:重大水利项目根据年度实施计划按核定投资(核定资本金)的一定比例补助;一般水利项目按定额标准采用因素法分配;水利管理任务按完成工作业绩考评,实行以奖代补。


中央补助项目,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骨干排涝重大项目按核定投资的30%补助;新(扩)建大中型水库、大中型引调水等重大项目按核定资本金的30%补助,其中加快发展县的新(扩)建大中型水库项目,按核定资本金的50%乘以省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分类分档系数补助;其他重大项目按核定投资的50%乘以分类分档系数补助。


对获中央补助的重大项目,中央补助加省级补助一般不超过该类项目核定投资(核定资本金)的70%。


第九条  一般水利项目原则上按定额标准乘以任务量、分类分档系数和上年绩效等因素计算补助金额。


定额标准为:中小流域综合治理按河道长度每公里300万元;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小1型、小2型分别按每座600万元、200万元;水土流失治理按每平方公里50万元;新建小水库、重点水文站点、水电生态治理按项目核定投资(或资本金)的50%;重要山塘整治按每座山塘50万元。


其他标准为: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根据面积和中央标准按1:1安排省级补助;一、二、三类圩区整治根据面积分别按每亩1400元、700元、300元结合绩效因素补助;农村河道整治以乡镇为单元开展片区治理试点,对治理成效特别优秀的乡镇,按所在县财力状况分500万元、300万元两档安排奖补资金。


公益性骨干工程维护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核定年度运行经费。


第十条  对水利管理任务,通过按类别、工作业绩、绩效评价结果等,实行结构化赋分,根据综合分值和财力状况安排以奖代补资金。考评挂钩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动态管理,省级负责建立项目库管理系统,市县负责做好项目储备和入库工作。市县应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其中重大水利项目要有省级及以上规划(或方案)依据,一般水利项目要完成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未纳入储备库的项目,不得作为省级财政资金申报和分配的对象。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重大水利项目,市县在向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委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补助申请,说明项目概况、投资成本测算和资金筹集方案,涉及有关政策处理的事项需要详细说明理由。省财政厅应及时了解研判项目类别、投资成本收益和资金筹集方案的可行性,必要时组织专业人员审核论证,向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委出具财政意见。省水利厅根据发展改革委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后核定项目投资(或资本金)。


对延续支持的重大水利项目,市县应根据项目进度提供资金到位、资金支付及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并提供下一年度投资安排计划和地方自筹资金落实情况。对于省级投资计划已下达80%以上的重大水利项目,市县应提供下一年度预计资金支付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每年8月底前,市县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定一般水利项目,报送一般水利项目建设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市县级资金安排情况作为省级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县(市、区)上报计划应同时抄送设区市水利局、财政局,并对申报的各类指标任务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四条  省水利厅负责以奖代补绩效考评事项的组织实施,依据对市县的绩效考评结果提出奖补资金分配建议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十五条  对延续支持的重大水利项目,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可组织开展抽查或中期检查,对预算执行进度或资金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暂停或减缓资金安排,对投资计划超一年以上未完成的重大水利项目暂停安排后续省级补助资金。市县整改完成后重新提出资金申请。


第五章 资金下达和支付使用


第十六条  省水利厅根据前述项目申报类型,审核汇总提出资金安排初步建议。省财政厅根据年度专项资金规模、重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绩效考评情况等,会同省水利厅确定重大水利项目、一般水利项目和以奖代补项目年度预算资金。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下达重大水利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每年10月底前,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按不低于专项资金规模的70%和相应的任务清单提前预告市县;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到市县,同时下达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


第十七条  市县在收到省级正式下达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60日内应将资金、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抄送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第十八条  重大水利项目的省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土建、材料、设备与安装、相关政策处理等项目批准概算内的内容。一般水利项目省级补助资金和以奖代补资金原则上用于省级下达的各项任务,在完成既定任务的前提下,市县可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在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内自主分配使用,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


第十九条  省级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与水利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无关的支出,如城市景观、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租赁、楼堂馆所建设等,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市县应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涉及省以上财政补助资金的建设项目,按批复的预算方案执行。专项结余结转资金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安排使用。


第二十一条  市县要加强项目建设和财务管理,明确责任主体,严格建设程序,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规范安全,加快项目推进和资金拨付进度。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应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分配政策和结果应按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等平台上公开专项资金分配政策、分配结果等情况;市县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储备、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的公开公示。


第六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省水利厅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绩效指标体系建设,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省财政厅视情开展抽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及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市县组织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等,确保绩效目标完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对重大水利项目,省水利厅加强项目稽察,省财政厅视情组织抽查;对一般水利项目和管理任务,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开展核查;市县财政、水利部门应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工作机制,加强对资金申报、使用和项目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项目主体、承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拨付、使用资金或出现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5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农〔2015〕37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修订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若干条款的通知》(浙财农〔2017〕19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滩涂围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0〕254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修改〈浙江省滩涂围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文的通知》(浙财农〔2012〕265号),以及《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造地改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农〔2015〕52号)中涉及滩涂围垦的内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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