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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 西城区科技企业孵化加速平台认定 和支持办法(修订)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9-10-29 14:42:41  作者:鼎唐网  文章来源:创新资金申报代理信息网

北京市西城区科技企业孵化加速平台

认定和支持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完善中关村科技园区西城园(以下简称“西城园”)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增强自主创新服务能力,建设具有首都特色的都市型科技园区,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中关村创业孵化机构分类评价办法(试行)》(中科园发〔201918号)及中关村“1+4”政策体系,结合本区实际,对原2016年的《北京市西城区科技企业孵化加速平台认定和支持办法》进行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西城区科技企业孵化加速平台包括:经中关村科技园区西城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城园管委会”)和相关部门联合认定的“西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和加速基地”(以下简称“区孵化加速基地”);科技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各类众创空间和孵化平台并经西城园管委会备案的“西城区创新孵化平台”(以下简称“区孵化平台”)。

第三条 西城园管委会负责本办法的解释与组织实施,并承担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相关部门认定区孵化加速基地;

(二)受理区孵化平台备案;

(三)对西城区科技企业孵化加速平台进行工作指导、服务和考核;

(四)按照本办法对西城区科技企业孵化加速平台兑现政策;

(五)区政府赋予的其他相关职责。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区孵化加速基地申报条件:

(一)以低于周边同档次楼宇租金价格优惠出租、培育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的高新技术和文化创意类企业或者组织。

(二)在西城园政策区范围内注册经营,同时在西城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独立经营与核算;实缴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实际运营1年(含)以上。

(三)具有相对集中的自有或者关联产权、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房屋,有公共会议室、接待洽谈室、活动与展示空间、商务服务平台、科技条件平台、网络服务平台、党群活动平台、休憩区、停车位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空间与平台,且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不含孵化加速基地自用办公面积、停车场地面积)。提供宽带接入等互联网资源配套设施。

(四)基地内有西城园注册纳税企业20家(含)以上,且占入驻企业总数的95%(含)以上;入驻科技创新类、文化与科技融合类、金融与科技融合类、高技术服务类企业占全部入驻企业总数90%(含)以上,且租用面积占总孵化面积80%(含)以上,其中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10家。

(五)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入孵企业评估筛选和退出机制、孵化企业基本信息库、企业跟踪服务机制等。拥有经过创新创业相关培训或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的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及创业导师;大专以上学历的职业化专业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且占机构总人数的80%(含)以上;每年度编制领导班子及孵化团队人员培训、行业素质学习、交流考察、激励办法等计划,并落实执行。

(六)能够为企业提供专业的物业、网络等基础服务和技术孵化等增值服务,免费为入驻企业提供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辅导、创业导师辅导、项目申报辅导、政策讲解、文体休闲活动等;拥有信息咨询、培训辅导、认证检测、项目推介、市场开拓、投融资对接、国际合作、党团工会与统战工作等方面的服务能力及机制;有通过孵化服务实现入驻企业融资的成功案例。孵化加速基地每年开展各项科技孵化专业服务次数不低于20次。

第五条  已通过国家级和北京市级科技孵化机构认定、获得国家级或市级大学科技园称号的孵化机构,可直接备案成为区孵化加速基地。

第六条  区孵化平台备案条件:

(一)在西城园政策区范围内注册经营,同时在西城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独立经营与核算;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实际运营1年(含)以上。

(二)在西城园政策区范围内实际经营的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且公共服务空间不少于200平方米。

(三)孵化平台培育的入驻团队和企业主营业务领域符合西城园产业定位;在西城区注册纳税的入驻企业数量不少于5家,且占全部入驻企业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经认定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不少于2家。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设立与使用

第七条 根据《北京市西城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西城园自主创新若干规定》支持区孵化加速基地专建设发展,单个基地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800万元。

(一)区孵化加速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贴

1.鼓励区孵化加速基地为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场地,按照2/平方米·天的标准给予补贴,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鼓励区孵化加速基地搭建专业服务平台,提供必要的免费宽带,按孵化加速基地实际负担的宽带网络费50%比例给予补贴;对公共软硬件购置、联合实验室与技术平台建设、人才培训交流与国际考察、技术转移与应用推广服务、产品研发与专业设计服务等专业服务费用,按照实际投入20%比例且不超过宽带网络费补贴额2倍给予补贴。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80万元。

3.鼓励区孵化加速基地提供专业化优质服务。年度服务性收入达到50万元且占总收入比重达到20%,奖励10万元,每增加5%比重值再奖励2万元;服务性收入达到500万元且占总收入比重达到30%,奖励30万元,每增加1%比重值或每增加500万元收入再奖励5万元(两者取最高值奖励)。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80万元。

4.鼓励区孵化加速基地举办在国内乃至国际具有影响力的创业大赛或重要科技会议、技术研讨会、产业论坛、行业国际展会等创业创新活动,根据参会企业数量、活动影响力和实际效果等,对活动期间的场地费、搭建费、设备租赁费、布展费、宣传费、资料费等给予补贴,补贴额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30%,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西城园管委会重点支持、由区孵化加速基地主办并设立奖金的创新创业大赛,给予专家聘请和奖金设立费用补贴,补贴额为实际发生费用的20%,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区孵化加速基地孵化培育入驻企业成效奖励

1.入驻企业年度获得市级和国家级项目、奖项、称号分别按每项10万元、20万元的标准奖励区孵化加速基地,奖励总额不超过150万元(同一项目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

2.入驻企业年度获得知识产权(含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注册商标)50(含)至100件奖励区孵化加速基地8万元,100(含)至500件奖励20万元,500件(含)以上奖励50万元;年度获得发明专利授权10件(含)至50件的额外奖励10万元,获得发明专利授权50件(含)以上的额外奖励20万元。入驻企业参与制定的行业、国家、国际技术标准公布当年度,分别按每项2万元、5万元、10万元的标准给予所在孵化加速基地奖励。

3.鼓励区孵化加速基地培育、引进创新创业人才,每新增一名获得北京市级称号的人才,奖励区孵化加速基地5万元;每新增一名获得国家级称号的人才,奖励10万元。

4.入驻高新技术企业90%(含)以上拥有研发投入,年度研发投入总额超过2000万元且平均研发投入额占总收入比重超过3%,奖励区孵化加速基地10万元,每增加1%比重或增加5000万元研发投入额再奖励5万元(两者取最高值奖励)。

(三)区孵化加速基地促进入驻企业创新创业发展奖励

1.入驻企业年度总收入5亿元(含)至10亿元的奖励区孵化加速基地30万元;年度总收入达到10亿元的奖励60万元,每增加10亿元额外奖励15万元。年度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50万元。入驻企业年度平均研发投入额占企业总收入比重不足3%的,不能享受本条款支持。

2.年度净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每家3万元的标准奖励区孵化加速基地,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年度净增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每家1万元的标准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同一企业分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累计奖励额不超过3万元。

3.鼓励区孵化加速基地服务入驻企业(项目)多渠道融资:对入驻企业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的、在境内外上市融资的,分别按每家5万元、20万元标准奖励区孵化加速基地;对入驻企业(项目)获得融资或被非控股母公司收购的,按照不超过企业(项目)前两轮融资(天使轮和A轮)总额1%的额度奖励区孵化加速基地,同一企业(项目)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万元。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80万元。

(四)区孵化加速基地对外交流合作支持

1.鼓励区孵化加速基地通过自建、收购、合作等方式在海外设立跨境创业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鼓励区孵化加速基地吸引海外人才回国创业,吸引符合西城区重点发展领域的技术、服务项目入驻。每引入一家海外团队或企业奖励2万元,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鼓励区孵化加速基地明确12个高新技术优势产业,产业集中度水平达到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20家且上年度总收入5亿元(含)以上标准的,按照优势产业领域企业比重占企业总数首次达到60%80%,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基地享受本条款的资金额不计入年度支持总额,按照分级补差原则,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根据《北京市西城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自主创新若干规定》支持区孵化平台建设发展,单个平台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一)公共服务空间补贴。按2/平方米·天的标准补贴公共设备、休憩、洽商、服务等公共空间面积。享受补贴的公共服务空间面积不超过总面积的20%,且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二)培育高成长型企业奖励

1.支持区孵化平台做好毕业企业的跟踪和落地转化服务,对年度定向输送5家(含)以上高成长型企业落户西城区的平台,按照所输送企业上一年度总收入规模及连续两年的总收入增长率给予区孵化平台一次性奖励:上一年度总收入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且至少2家企业连续两年收入增长率达到20%的奖励10万元;上一年度总收入5000万元(含)至1亿元,且至少4家企业连续两年收入增长率达到10%的奖励20万元;上一年度总收入1亿元(含)以上,且至少6家企业连续两年收入增长率达到5%的奖励50万元。

2.年度净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每家3万元的标准奖励区孵化平台;年度净增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每家1万元的标准奖励区孵化平台。同一企业分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累计奖励额不超过3万元。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

3.区孵化平台入驻企业(项目)获得融资或被非控股母公司收购的,按照不超过企业(项目)前两轮融资(天使轮和A轮)总额1%的额度奖励区孵化平台,单个企业(项目)最高不超过5万元,年度累计奖励额不超过20万元。

4.区孵化平台培育出的企业落户西城区的,落户当年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在境内外上市的,分别给予区孵化平台一次性奖励5万元、20万元。

第十条 区孵化加速基地内所有类型的孵化平台均不能享受区孵化平台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区孵化加速基地和区孵化平台按照下列规定用途自主支配使用专项资金,确保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

(一)提升孵化服务软、硬件水平;

(二)支持和奖励入驻企业自主创新,对入驻企业申报各类科技项目、技术和产品研发、展览展示与交易活动给予补贴;

(三)通过人才激励与培养、人才项目资助、获奖奖励等多种方式,支持高端人才、科技人才、归国人员创新创业,支持孵化团队提高服务能力;

(四)对入驻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开展各类中介服务产生的必要费用给予补贴;

(五)组织入驻企业和孵化团队学习考察、商务交流、专业培训、展览展示、国际合作交流等活动,提高入驻企业创新、创业能力,提高孵化团队专业孵化水平;

(六)建立并不断完善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孵化模式,设立创业投资资金,由基地服务团队专项支配使用。区孵化加速基地专项资金投入比例不超过创业投资资金总额的50%


第四章   

第十二条 西城园管委会每年组织对区孵化加速基地和区孵化平台进行考核,当年通过考核的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当年未通过考核的不给予资金支持,保留区孵化加速基地和区孵化平台资格;连续两年未通过考核的区孵化加速基地和区孵化平台取消资格,且两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十三条 已认定的区孵化加速基地和已备案的区孵化平台,按照本办法进行年度考核,不达标的执行第十二条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区孵化加速基地和区孵化平台每半年提交企业动态监测数据,每年度提交工作报告、专项扶持资金申请与使用计划、党团工会与统战工作推进情况等材料。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1118日起实施。原《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科技企业孵化加速平台认定和支持办法〉的通知》(西政发〔201617号)同时废止。


002西行规发〔2019〕2号科技企业孵化加速认定和支持办法(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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