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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生物医药(上海地区)企业可以申报哪些政府资金项目?
添加时间:2019-8-12 17:27:44  作者:鼎唐网  文章来源:创新资金申报代理信息网

生物医药行业对于整个社会来说,也是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所以技术创新更加不容忽视,而技术创新的基础在于研发。然而,由于医药行业的研发具有风险大、成本高、周期长等特点, 中间还涉及到实验、备案,最后才能量产。许多医药企业对新产品的研发望而却步。

近年来,在创新领域,我国政府多次出台强有力政策,着重提高生物医药的创新能力和产业化水平,多维度鼓励创新产业发展,加快注册上市流程,实现相关领域国产化,同时培养一批具备核心自主竞争力的产品,提升国产创新能力。在政策的大力支持下,我们同时也能看到在资金上的补贴也有一定的提升。年均政府补助整体呈现上升态势,体现了政府对于自主创新项目的资金支持,一定程度上缓解上市公司研发资金压力。下面就来看一下生物医药行业可以申报的政府专项资金有哪些?

序号

类别

申报要求

关于发布2019年度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生物医药领域重大项目(第二批)申报指南的通知

1、申报主体为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项目实施地点须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且已完成项目备案和环境评估(备案)等相关基础工作并具备项目建设实施相关的基本条件。

3、申报项目新增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含),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创新型强、技术含量高、应用前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优先支持新增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

4、申报材料须符合指南要求,具有明确的实施目标和方案。申报项目的承担单位、项目名称、总投资、建设地点、建设周期等有关证明材料的登记和表述应一致。

5、已获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本指南不再支持。正在申报其他市级资金渠道支持的、与本申请内容相关的项目须在申请书中予以说明。

6、申请人及所在单位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诚信行为将被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关于发布上海市2019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产学研医合作领域项目指南的通知

1、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独立法人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受聘于项目申报单位,受聘期覆盖项目实施周期。

2、研究内容已经获得市级或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请财政资金支持。

3、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市科委科技计划项目有2项及以上尚未验收的,不得再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

4、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应当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不得含有涉密内容。

5、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应当真实、合理,符合市科委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要求。

6、如要对评审专家提出回避申请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在提交申报材料时,提出回避名单(不超过3人)及理由。

7、项目申报主体为本市企业,需联合本市医院、高校或科研机构共同申报。申报单位需提交临床批件、新药证书或产品注册证及正式合作协议等附件材料。

8、企业投入研发经费与申请专项资助经费之比不低于2:1

9、申请人在填报项目可行性方案时,必须在“二、研究内容和技术关键”栏目中首先说明项目研究是否涉及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等活动,若涉及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发布上海市2019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生物医药领域科技支撑项目指南的通知

 1.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组织项目实施的相应能力。

 2.已作为项目责任人承担市科委科技计划在研项目2项及以上者,不得作为项目责任人申报。同一申请人只能申报一项本指南项目。同一个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申报或获得市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须主动申明。

 3.项目责任人应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性,不含涉密内容;申报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4.申报项目若提出回避专家申请的,须在提交项目可行性方案等书面材料的同时,由申报单位出具公函提出回避专家名单与理由。每个项目申请回避专家人数不超过3人。

 5.项目申报单位需在线提交专利、临床试验批文、型检报告、正式合作协议、有关证明文件等附件材料。

 6.申请人在填报项目可行性方案时,必须在“二、研究内容和技术关键”栏目中首先说明项目研究是否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医学伦理和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等活动,若涉及须遵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发布上海市2019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企业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指南的通知

1、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企业独立法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受聘于项目申报单位,受聘期覆盖项目实施周期。双方具有国际合作基础,熟悉国际科技合作法规,了解国际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机制,并具备组织项目实施的相应能力。

2、申请单位须与外方合作伙伴签有合作开发合同或协议及其他相应文本,并提供相关文本的影印件一份(如系外文,须附中文译件)。合同及合作协议或文本需包含合作期限、合作内容与分工、知识产权及权益分配和签署日期等要素。

以方项目负责人需在以方规定的时间内向以色列创新署申报。

关于发布上海市2019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港澳台科技合作项目指南的通知

1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组织实施项目的相应能力及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基础。项目负责人应当受聘于项目申报单位,受聘期覆盖项目实施周期。每个申报单位限报一项。

2项目申报单位的合作方应为注册在港澳台地区的独立法人单位等。

关于发布上海市2019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技术标准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1.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组织项目实施的相应能力。

2.在申报本指南项目前,已经获得市级或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再进行申报。

3.已作为项目责任人承担市科委科技计划在研项目2项及以上者,不得作为项目责任人申报。

4.所有申报单位和项目参与人应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申报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负责,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不得提交有涉密内容的项目申请。

5.申请资助经费预算须真实合理,并符合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

6.受聘于申报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但不得同时以境内、境外两种身份负责或参与各类项目,申请时须提供聘用的有效证明。

7.申报项目若提出回避专家申请的,须在提交项目可行性方案等书面材料的同时,由申报单位出具公函提出回避专家名单与理由。每个项目申请回避专家人数不超过3人。

8.申报单位必须具有标准制修订相关经验和较强的研究团队,以及与申报项目相关的前期研究基础,具备实施项目研究的必备条件。申报材料符合指南要求,具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和可行的研究方案。

 

关于发布上海市2019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软科学研究领域重点项目指南的通知 

 

   1、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组织项目实施的相应能力。 
     2、在申报本指南项目前,已经获得市级或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再进行申报。 
     3、已作为项目责任人承担市科委科技计划在研项目2项及以上者,不得作为项目责任人申报。 
     4、所有申报单位和项目参与人应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申报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负责,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不得提交有涉密内容的项目申请。 
     5、申请资助经费预算须真实合理,并符合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 
     6、受聘于申报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但不得同时以境内、境外两种身份负责或参与各类项目,申请时须提供聘用的有效证明。 
     7、申报项目若提出回避专家申请的,须在提交项目可行性方案等书面材料的同时,由申报单位出具公函提出回避专家名单与理由。每个项目申请回避专家人数不超过3人。 

关于发布上海市2019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社会发展科技领域项目指南的通知

1、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独立法人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受聘于项目申报单位,受聘期覆盖项目实施周期。

2、研究内容已经获得市级或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请财政资金支持。

3、已作为项目责任人承担市科委科技计划项目有2项及以上尚未验收的,不得作为项目责任人申报。

4、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应当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不得含有涉密内容。

5、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应当真实、合理,符合市科委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要求。

6、如要对评审专家提出回避申请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在提交申报材料时,提出回避名单(不超过3人)及理由。

 

关于发布上海市2019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与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指南的通知

1、申报单位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组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实施的相应能力,符合《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沪科〔2015176号)建设要求;项目负责人应当受聘于项目申报单位,受聘期覆盖项目实施周期。

2.已作为项目责任人承担市科委科技计划在研项目2项及以上者,不得作为项目责任人申报。

3.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应当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不得含有涉密内容。

4.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应当真实、合理,符合市科委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要求。

5.如要对评审专家提出回避申请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在提交申报材料时,提出回避名单(不超过3人)及理由。

6.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知识产权等相关资质和能力证明材料及近3年有效的企业年度相关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等。

7.组建申请应明确清晰合理的工程中心名称、研发方向、研发内容、组织架构、运行机制及考核指标。

8.项目申报单位须承诺加盟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并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运行管理、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人才引进培养、开放交流提供必要的配套条件。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开展2019年第三批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1支持本市初创科技企业提升研发强度,降低企业研发成本。优先支持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内的中小企业,优先支持因高投入研发处于微利或未盈利阶段的初创型科技企业。

2本市成立5年以内、研发强度达到10%的企业,向税务部门完成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后,可申报本项目。对企业2017年加计扣除确认的研发费用按照最高不超过10%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已获得本市政策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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